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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2024春《法律文书》第二次考核(权重20%,需辅导教师评阅)[正确答案]
题目类型:
问答题
题目:
刑事判决书写作 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年4月27日晚上10点多钟,xx市公安局接到报案:xx乡xx村村民徐xx(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行凶,头上被砍了很多刀,几只手指被砍断,血流很多,生命危险.凶手已经逃跑.为了及早侦破案件,抓获凶手,该局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勘查. 现场勘查发现,发案地点是一座三间瓦房,座北朝南.屋后有块二分地的竹园,两旁都夹了篱笆障.竹园北边有条东西向的小河,河边有个坝头通往对面的麦田.坝头的泥土上留有一只右脚的布底鞋印,长25.8公分.在紧靠坝头的河坎上有棵小杨树,树上留有血手指印.从徐xx的屋内看,东边是灶间,西边是房间,行凶现场发生在中间的堂屋.堂屋右侧有一方桌,从堂屋通往灶间的灶门口有一方凳,方凳上有一件未织完的绒线背心.在方桌、方凳旁边的地上有一滩血泊,血泊上有被害者的少量头发和三颗被砍掉的手指头,并有两小片受害者颅枕骨的碎骨.在堂屋中间血泊旁边的地上,还留下两处被柴刀砍的痕迹,一是刀背形成,一是刀口形成.桌腿和桌面上都有血点.堂屋两旁的隔墙上,都有许多分散的点状血迹,有的由上而下,有的由下而上,还有的是平面,血点分布较高,最高的有2.55米.后门背面有两道门闩,在两道门闩和一道门框上都留有血手指印.从方位看都属右手指印.在后门左边的地上,有一把菜刀,刀上有血迹.经查看,房间橱柜、缸罐等物和灶间所有东西都未翻动.堂屋大桌上的水瓶、不锈钢锅也是原样放置.侦查人员对现场勘查情况进行了详细记录和拍照,提取了作案工具和相关物证. 受害者徐xx,女,31岁,家中有两个小孩,大的1o岁,小的7岁.丈夫在外地工作.据其苏醒后自述:发案的当天晚饭后,约8点钟左右,徐先将两个孩子安排睡下,这时听到隔壁邻居陈xx喊她去端洗澡水,她随后就带上门,去陈xx的家里端水,并在陈的家里玩了几分钟.水端回来后,她并没有洗澡,仅用水擦了身子.然后就关了门,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的方凳上织绒线背心.不一会儿,就有一个歹徒突然从灶间窜出来,先是在她背后猛击了一掌,随后吹灭了桌上的蜡烛,紧接着就举起刀来,在她头部、面部乱砍.不久,徐xx即昏倒在地. 法医和医生的鉴定结论和检查诊断记录证实,徐xx面部被砍四刀(共缝了11针,留下明显疤痕),牙齿被砍掉两颗;头后部被砍三刀,许多头发被砍掉,并从一刀口中取出二片碎骨.左手的食、环、小三指被砍断,属徐xx被砍时用手护头所致.徐xx的伤情属于重伤. 经过反复调查访问,公安机关侦破此案,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5月5日将犯罪嫌疑人朱xx逮捕,关押在xx市公安局看守所. 原来这个犯罪嫌疑人是受害者的侄子,1996年12月5日出生于xx乡xx村,系xx中学高三学生.2011年前在xx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调戏女同学.2011年下半年转到xx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 4月27日晚,朱xx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让他去,他就躲在徐xx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去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xx喊徐xx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来到徐xx家的大门边的土堆旁,乘徐xx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入其家,隐蔽在灶屋内,想偷看徐xx洗澡,但徐xx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是用水擦了身子,然后就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的方凳上织毛衣.朱xx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又怕被认出来无脸见人,于是就产生了行凶的恶念.他在徐家米缸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灭了蜡烛,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xx越是逞凶,直至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xx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 从朱xx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了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血迹相符.经比对,朱xx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鉴定人员出具了相应的刑事技术鉴定报告.邻居也出具了证词. 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将此案移送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xx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认为朱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于2013年5月1o日以"x检诉字(2013)53号起诉书"以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xx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成立了由审判长xx和审判员xxx、审判员xxx组成的合议庭,并于2013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陈xx担任书记员.xx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x委托xx律师事务所律师高xx担任辩护人.被害人徐xx及其诉讼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证人xxx、鉴定人xxx参加了庭审活动. 被告人朱xx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悔恨,其辩护人高xx提出:被告人朱xx属于未成年人且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公诉人指出,被告人朱xx漠视他人生命,犯罪手段残忍,虽然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属于犯罪未遂,但根据刑法规定,对未遂犯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朱xx的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因此不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庭审理认为,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高xx提出的被告人朱xx属于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但其提出的被告人朱xx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也"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合议庭决定判处被告人朱xx有期徒刑八年,并于2013年5月29日制作了判决书.
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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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题目:
刑事判决书写作 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年4月27日晚上10点多钟,xx市公安局接到报案:xx乡xx村村民徐xx(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行凶,头上被砍了很多刀,几只手指被砍断,血流很多,生命危险.凶手已经逃跑.为了及早侦破案件,抓获凶手,该局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勘查. 现场勘查发现,发案地点是一座三间瓦房,座北朝南.屋后有块二分地的竹园,两旁都夹了篱笆障.竹园北边有条东西向的小河,河边有个坝头通往对面的麦田.坝头的泥土上留有一只右脚的布底鞋印,长25.8公分.在紧靠坝头的河坎上有棵小杨树,树上留有血手指印.从徐xx的屋内看,东边是灶间,西边是房间,行凶现场发生在中间的堂屋.堂屋右侧有一方桌,从堂屋通往灶间的灶门口有一方凳,方凳上有一件未织完的绒线背心.在方桌、方凳旁边的地上有一滩血泊,血泊上有被害者的少量头发和三颗被砍掉的手指头,并有两小片受害者颅枕骨的碎骨.在堂屋中间血泊旁边的地上,还留下两处被柴刀砍的痕迹,一是刀背形成,一是刀口形成.桌腿和桌面上都有血点.堂屋两旁的隔墙上,都有许多分散的点状血迹,有的由上而下,有的由下而上,还有的是平面,血点分布较高,最高的有2.55米.后门背面有两道门闩,在两道门闩和一道门框上都留有血手指印.从方位看都属右手指印.在后门左边的地上,有一把菜刀,刀上有血迹.经查看,房间橱柜、缸罐等物和灶间所有东西都未翻动.堂屋大桌上的水瓶、不锈钢锅也是原样放置.侦查人员对现场勘查情况进行了详细记录和拍照,提取了作案工具和相关物证. 受害者徐xx,女,31岁,家中有两个小孩,大的1o岁,小的7岁.丈夫在外地工作.据其苏醒后自述:发案的当天晚饭后,约8点钟左右,徐先将两个孩子安排睡下,这时听到隔壁邻居陈xx喊她去端洗澡水,她随后就带上门,去陈xx的家里端水,并在陈的家里玩了几分钟.水端回来后,她并没有洗澡,仅用水擦了身子.然后就关了门,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的方凳上织绒线背心.不一会儿,就有一个歹徒突然从灶间窜出来,先是在她背后猛击了一掌,随后吹灭了桌上的蜡烛,紧接着就举起刀来,在她头部、面部乱砍.不久,徐xx即昏倒在地. 法医和医生的鉴定结论和检查诊断记录证实,徐xx面部被砍四刀(共缝了11针,留下明显疤痕),牙齿被砍掉两颗;头后部被砍三刀,许多头发被砍掉,并从一刀口中取出二片碎骨.左手的食、环、小三指被砍断,属徐xx被砍时用手护头所致.徐xx的伤情属于重伤. 经过反复调查访问,公安机关侦破此案,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5月5日将犯罪嫌疑人朱xx逮捕,关押在xx市公安局看守所. 原来这个犯罪嫌疑人是受害者的侄子,1996年12月5日出生于xx乡xx村,系xx中学高三学生.2011年前在xx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调戏女同学.2011年下半年转到xx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 4月27日晚,朱xx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让他去,他就躲在徐xx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去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xx喊徐xx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来到徐xx家的大门边的土堆旁,乘徐xx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入其家,隐蔽在灶屋内,想偷看徐xx洗澡,但徐xx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是用水擦了身子,然后就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的方凳上织毛衣.朱xx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又怕被认出来无脸见人,于是就产生了行凶的恶念.他在徐家米缸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灭了蜡烛,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xx越是逞凶,直至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xx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 从朱xx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了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血迹相符.经比对,朱xx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鉴定人员出具了相应的刑事技术鉴定报告.邻居也出具了证词. 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将此案移送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xx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认为朱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于2013年5月1o日以"x检诉字(2013)53号起诉书"以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xx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成立了由审判长xx和审判员xxx、审判员xxx组成的合议庭,并于2013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陈xx担任书记员.xx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x委托xx律师事务所律师高xx担任辩护人.被害人徐xx及其诉讼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证人xxx、鉴定人xxx参加了庭审活动. 被告人朱xx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悔恨,其辩护人高xx提出:被告人朱xx属于未成年人且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公诉人指出,被告人朱xx漠视他人生命,犯罪手段残忍,虽然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属于犯罪未遂,但根据刑法规定,对未遂犯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朱xx的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因此不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庭审理认为,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高xx提出的被告人朱xx属于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但其提出的被告人朱xx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也"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合议庭决定判处被告人朱xx有期徒刑八年,并于2013年5月29日制作了判决书.
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