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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19秋《经济法与建设法规》课程期末复习资料满分答案
《经济法与建设法规》课程期末复习资料《经济法与建设法规》课程讲稿章节目录:
第1篇 经济法基础
第1章 经济法概论
1.1 经济法概述
1.2 经济法律关系
1.3 法人
第2章 物权法
2.1 物权与物权法概述
2.2 物权的变动
2.3 物权的保护
2.4 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3章公司法
3.1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3.2 有限责任公司
3.3 股份有限公司
3.6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4.1 合同法概述
4.2 合同的订立
4.3 合同的效力
4.6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5.1 经济仲裁
第2篇建设法规
6.1 建设法规的概念
6.2 建设法规的地位、作用和基本原则
6.3 建设法规的制定
6.4 建设法规的实施
第7章 城乡规划法律制度
7.3城乡规划的实施
7.4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8章 建设程序与建设管理法律制度
8.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9.2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法规
10.1建设工程咨询概述
15.2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识别阶段
15.3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准备阶段
15.4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采购阶段
15.5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执行阶段
15.6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移交阶段
一、客观部分:(单项选择、多项选择、不定项选择、判断)
(一)、选择部分
★考核知识点: 经济管理主体的定义
附1.1.1(考核知识点解释):
经济管理主体主要是指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由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其性质、职能、任务、隶属关系,承担组织、管理和协调经济职能的组织或者机构。经济管理主体既包括国务院及其承担经济管理职能的相关部门、地方政府及其相应机构,也包括各级权力机关及由国家和法律授权承担某种经济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
国家机关和国家作为整体,除作为经济管理的主体之外,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活动关系的主体,如国家对外签订政府贷款和担保合同、对内对外发行政府债券、政府部门出让土地使用权等。
★考核知识点: 公司的增资和减资,
附1.1.2(考核知识点解释)
公司在其经营过程中可以根据营业需要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考核知识点: 简易程序审理,
附1.1.3(考核知识点解释)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3 个月内审结。
★考核知识点: 城乡规划的原则,
附1.1.4(考核知识点解释)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1.城乡规划应坚持城乡统筹,构建和谐社会的原则
在制定城乡规划的过程中要依据城乡统筹原则,综合考虑城市、镇、乡和村庄的发展实际和需要,编制好相关规划。城乡规划不仅要考虑城市设施的逐步现代化,同时还要根据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深入研究日益增长的城市居民各种层面的利益需求和矛盾关系,为建设和谐社会创造条件。同时,在编制城乡规划中,必须注意保护当地的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有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科学艺术价值的文化古迹,把开发和保护、继承和发扬结合起来。少数民族地区的城乡规划应当适应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需要,并努力创造具有民族特色的城市风貌。
2.城乡规划应坚持可持续发展,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原则
我国人口多,人均资源占有量短缺,环境容量压力大,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我国的长远利益所在。城乡规划必须树立贯彻中央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对于每项城市用地必须认真核算,在服从城市功能上的合理性、建设运行上的经济性前提下,各项发展用地的选定,要尽量使用荒地、劣地,切实保护耕地。要以水资源供给能力为基本出发点,考虑产业发展和建设规模,落实各项节水措施。要大力促进城市综合节能,鼓励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完善城市供热体制,重点推进节能降耗。推进城乡建设发展模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3.城乡规划应坚持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的原则
从实际出发就是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从城乡的实际出发。一切城乡规划的编制,包括规划中指标选用、建设标准的确定、分期建设目标的拟定,都必须从这个基本国情出发,符合国情是城乡规划工作的基本出发点。我国幅员辽阔,城市众多,各地自然、区域乃至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差别很大,城乡规划不能简单地采用统一的模式,必须针对实情提出切实可行的规划方案。在各地的规划建设中,脱离实际、盲目攀比、贪大求洋的情况屡屡出现,《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中对这些现象提出了严肃的批评。要把坚持实用、经济的原则和美的要求有机地结合起来,力争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
4.城乡规划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城乡规划法》规定了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从根本上确立了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管理的龙头地位。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有效调控和引导城乡建设发展中的作用,切实做到先规划后建设,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坚决杜绝违反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在具体工作中,要注重提高城乡规划设计的质量,注重下位规划符合上位规划,以及各规划之间的相互衔接和协调,特别要重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使城乡规划具有科学性和可操性。
★考核知识点: 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的时效,
附1.1.5(考核知识点解释)
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有效期为3年
★考核知识点: 股东的登记,
附1.1.6(考核知识点解释)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考核知识点: 建设工程发包行为的规范,
附1.1.7(考核知识点解释)
(1)发包方式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不得进行直接发包。《建筑法》第19条规定:“建设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是指依照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建设工程的招标发包,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都应实行招标发包;二是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具体采用何种招标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凡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都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发包;三是建设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招标发包程序的规定。
(2)建设工程必须发包给符合条件的承包单位。《建筑法》第22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设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建设工程无论是实行招标发包还是直接发包,都必须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3)提倡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建筑法》第24条的规定,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即“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根据规定,下列建设工程业务不得肢解发包:单项工程的设计任务;单位工程的施工任务;丙级及其以下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包的勘察、设计任务;四级、专业级或非等级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包的施工业务。
(4)发包方不得要求承包方按其指定采购。《建筑法》第25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建设工程所需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由发包方负责提供,也可以由承包方负责采购。应由谁负责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供应、采购,应当由承发包双方在承包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发包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承包方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进行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验收并要求承包方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发包方不得利用自己的有利地位,要求承包方购入由其指定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设备,包括不得要求承包方必须向其指定的生产厂或供应商购买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设备。
★考核知识点: 业主的索赔,
附1.1.8(考核知识点解释)
业主的索赔主要根据施工质量缺陷提出。
★考核知识点: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特点
附1.1.9(考核知识点解释)
〖BT5〗1)出让主体的特殊性
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关系当事人,一方为出让人,另外一方为受让人。土地出让过程中,出让人是国家政府,是国有土地所有权人,是国有土地产权的唯一代表。只有代表国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权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各级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主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工作,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组织、协调、审查、报批和出让方案的具体落实,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活动的审核与权属管理。除国家和其法定代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充当出让人。受让人可以是中国境内外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BT5〗2)出让客体的限制性
土地使用权出让客体是有严格要求限制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客体仅限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使用权不得采用出让方式,集体所有土地需经政府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后,该土地的使用权才可出让,且出让的是土地的使用权,而非土地所有权。
〖BT5〗3)出让的期限性
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有年限限制的。使用年限届满后,如果需继续使用土地应向政府申请续期,不再申请的政府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BT5〗4)出让的有偿性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有偿性表现在,土地使用者必须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只有在支付出让金后,才能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考核知识点: PPP交易结构
附1.1.10(考核知识点解释)
交易结构主要包括项目投融资结构、回报机制和相关配套安排。
项目投融资结构主要说明项目资本性支出的资金来源、性质和用途,项目资产的形成和转移等。
项目回报机制主要说明社会资本取得投资回报的资金来源,包括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和政府付费等支付方式。
相关配套安排主要说明由项目以外相关机构提供的土地、水、电、气和道路等配套设施和项目所需的上下游服务。
★考核知识点: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附1.1.11(考核知识点解释)
经济法的概念是由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这里所说的调整对象是指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任何一部法律都有它所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如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婚姻法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等。
根据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这里所说的协调是指国家主要采取间接的法律手段,对社会经济生活所进行的计划、组织、管理、调节和监督。具体而言,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企业组织管理关系
在市场主体体系中,企业是最主要的主体。在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企业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企业组织管理关系。企业组织管理应该由经济法调整,这有助于从法律上保证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合格主体,能动地参与市场活动,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2.市场管理关系
市场管理关系是指国家为了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保持其活力,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护、促进或限制竞争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我国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了保证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必须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以促进各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但是,市场竞争往往也具有限制竞争和妨碍竞争的问题,出现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倾向。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是妨碍市场经济发展的大敌,这就必须通过经济法规对市场经济关系加以协调,以完善市场规则,有效地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市场的优化配置功能。
3.宏观调控关系
宏观调控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的调整和控制。在宏观经济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就是宏观调控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应由经济法调整,这有助于发挥宏观调控的长处,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防止或消除一国国民经济的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调,优化资源配置,更好地把人民的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理利益结合起来。
★考核知识点: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附1.1.12(考核知识点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2条第3款所规定的立法定义,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物权是财产权
享有物权,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标,无论是所有权,还是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都不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而是具有经济价值,所以它的性质是财产权。
2)物权是权利人享有的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所谓“直接”,是指物权人对于标的物的支配,仅以自己的意思而无须他人的意思或行为的介入,即可实现权利的内容。客观上,权利人应当对物存在实际的管理和控制,表现为自己或者他人按照权利人的意思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能够将自己的意志体现在对物的控制和权利的行使方面。主观上,物权人对物可以以自己的意志独立进行支配,无须得到他人的同意。例如,物的所有权人可以完全自由地使用其标的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使用土地或转让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的支配性决定了物权所具有的优先性、追及性等特点。
3)物权是对特定物的直接支配权
物权中的支配主要是对特定的动产和不动产的使用价值的支配,也包括对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原则上,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的有体物,物权是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的权利,如果客体不确定,该种权利也就无从行使。
4)物权是权利人享有的排他性权利
物权的排他性,是指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或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如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设立两个所有权或用益物权。物权的排他性带有对世效力,即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物权的义务。
★考核知识点: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附1.1.13(考核知识点解释)
按照我国《公司法》第76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以下6个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负责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根据我国公司法第81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考核知识点: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附1.1.14(考核知识点解释)
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是当事人在符合条件时,将自己的给付暂时保留的权利。这种保留,是一时的,不是永久的。双务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履行给付具有牵连性。为了体现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及保护交易安全,《合同法》为双务合同的债务人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履行抗辩权,使得债务人可以在法定情况下对抗相对人的请求权,使保留给付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必须是双务合同。
(2)合同需由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包括两种情形:其一,合同直接约定同时履行,俗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其二,合同未约定履行顺序的,推定为同时履行。
(3)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有证据证明同时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
只有具备上述条件,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权利行使的范围以对方履行情形而定,如果对方不履行的,则可以提出完全抗辩权;如果对方不完全履行的,则可以提出相应的抗辩权,即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对方请求履行的权利。《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必须是双务合同。
(2)双方债务必须有先后履行顺序。这种先后履行顺序的确立,或者依法律的规定,或者依当事人约定,或者按照交易习惯。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如果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考核知识点: PPP项目风险分担机制
附1.1.15(考核知识点解释)
PPP项目风险分担应遵循由对风险最有控制力的一方承担相应风险,承担的风险程度与所得的回报相匹配,社会资本承担的风险应有上限等基本原则。
★考核知识点: 订立合同的一般程序
附1.1.16(考核知识点解释)
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进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时,合同即可成立。
1.要约
1)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向特定人发出,也可以向非特定人发出。根据《合同法》规定,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①内容具体确定,此项条件要求该意思表示已经具备了未来合同的必要内容;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③原则上应向特定的人发出;④必须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性质为要约邀请。但若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如悬赏广告,则视为要约。要约邀请和要约都是和订立合同有关的意思表示。但要约以邀请对方和自己订立合同为目的,要约邀请则以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为目的;对要约的接受构成承诺,对要约邀请的接受只构成要约;要约是法律行为,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受要约的约束,一旦要约被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要约邀请通常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看合同的必要条款是否齐备是传统民法里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主要方法之一。虽然由于合同法大大减少了合同的必要条款,缩小了这一方法发挥作用的范围,但在某些时候仍能发挥一定作用。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全面。全面就要求必须具备合同的全部必要条款。例如,一份订单只有采购货物的名称、规格,没有数量,不可能成为要约。在实践中要注意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在实践中如果当事人一方在发出的订约提议中附有“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或者“仅供参考”等字样,则该提议就不是要约,而只能是要约邀请。
3)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4)要约的撤回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回要约是在要约尚未生效的情形下发生的。如果要约已经生效,则非要约的撤回,而是要约的撤销。
5)要约的撤销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下列情形下的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②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6)要约的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承诺
1)承诺的概念及有效条件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一般地讲,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就表明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协议,合同已经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由于要约原则上是向特定人发出的,因此只有接受要约的特定人即受要约人才有权作出承诺,第三人因不是受要约人,当然无资格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否则视为发出要约。
(2)承诺的方式应符合法律的要求。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这就是说,受要约人必须将承诺的内容通知要约人,但受要约人应采取何种通知方式,应根据要约的要求确定。如果要约规定承诺必须以一定的方式作出,否则承诺无效,那么承诺人作出承诺时,必须符合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方式,在此情况下,承诺的方式成为承诺生效的特殊要件。例如,要约要求承诺应以发电报的方式作出,则不应采取邮寄的方式。如果要约没有特别规定承诺的方式,则不能将承诺的方式作为有效承诺的特殊要求。根据《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原则上应采取通知方式,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这就是说,如果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内容并不禁止以行为承诺,则受要约人可通过一定的行为作出承诺。
(3)承诺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只有到达要约人时才能生效,而到达也必须具有一定的期限限制。我国《合同法》第23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只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的承诺才是有效的。承诺的期限通常都是在要约人发出的要约中规定的,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应当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到达;在没有规定期限时,根据《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如果要约是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人应当即时作出承诺,如果要约是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并到达要约人。合理的期限的长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应当包括,根据一般的交易惯例,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以后需要考虑和作出决定的时间,以及发出承诺并到达要约人的时间。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并到达要约人,不能成为有效承诺。
(4)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在实践中,受要约人可能对要约的文字乃至内容作出某些修改,此时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确认。《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2)承诺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信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3)承诺的生效时间
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自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4)承诺的撤回
承诺人发出承诺后反悔的,可以撤回承诺,其条件是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即在承诺生效前到达要约人。
5)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的承诺应视为新要约。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的承诺为有效承诺。
★考核知识点: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
附1.1.17(考核知识点解释)
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主体必须是仲裁当事人,包括仲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②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即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③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即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考核知识点: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附1.1.18(考核知识点解释)
《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考核知识点: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概念
附1.1.19(考核知识点解释)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
为保证城乡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规划,依据《城乡规划法》第37条、38条规定,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作为建设单位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和有偿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
其中,第37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38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考核知识点: 专业人员执业资格法律制度
附1.1.20(考核知识点解释)
《建筑法》第14条中明确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推进深化我国建筑工程管理体制,促使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与国际惯例接轨,也是加速人才培养,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水平和队伍素质的需要。
★考核知识点: 注册建造师的执业
附1.1.21(考核知识点解释)
注册建造师的具体执业范围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但注意,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① 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② 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③ 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④ 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⑤ 接受继续教育;⑥ 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⑦ 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① 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② 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③ 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④ 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⑤ 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⑥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⑦ 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考核知识点: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概念
附1.1.22(考核知识点解释)
《城乡规划法》第40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41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是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是建设活动中接受监督检查时的法定依据。
★考核知识点: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申请
附1.1.23(考核知识点解释)
(1)备案。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自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持有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章程、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及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之内对申请的备案进行审核,并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可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延长,但不得超过2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企业,有效期不得延长。
(2)申请。《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同时,递交以下证明文件:① 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③ 企业资产负债表;④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⑤ 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⑥ 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⑦ 其他有关文件、证明。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考核知识点: 禁止承包发包双方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原则
附1.1.24(考核知识点解释)
《建筑法》第17条规定:“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属于市场交易行为,应当按照法定的市场交易规则进行。在建设工程的发包与承包活动中以任何形式行贿受贿,都是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必须坚决予以禁止。
★考核知识点: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附1.1.25(考核知识点解释)
《招标投标法》第37条作出了相关规定:①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2/3;③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④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⑤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考核知识点: 仲裁的基本原则
附1.1.26(考核知识点解释)
仲裁的基本原则是指在仲裁活动中,仲裁机构、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1)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则,是仲裁制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仲裁的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①由当事人双方自愿协商决定是否将他们之间所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②由当事人双方自愿协商决定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哪个仲裁委员会仲裁;③由当事人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约定将哪些争议提交仲裁;④由当事人双方协商选择或双方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⑤由当事人双方自主选择仲裁审理方式、开庭方式等有关的程序事项;⑥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2)独立仲裁原则
独立仲裁原则是仲裁制度的重要原则,是指仲裁机构从设置到案件的受理、争议的裁决整个过程都具有独立性,表现在:①仲裁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没有隶属关系;②仲裁组织体系中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三者之间相互独立;③仲裁庭独立裁决案件,仲裁委员会及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3)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机构的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执行仲裁裁决,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再次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复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原则
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原则是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肯定与发展。根据事实,就是在仲裁审理过程中,要全面、深入、客观地查清与纠纷有关的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即仲裁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应当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确认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合理,即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性原则来解决纠纷。
★考核知识点: 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程序
附1.1.27(考核知识点解释)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5条内容,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建设单位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3)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于产生条件符合、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建筑工程,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收到发证机关办法的施工许可证的情况,《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4条提出,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考核知识点: 城镇体系规划
附1.1.28(考核知识点解释)
城镇体系规划是指一定地域范围内,以区域生产力合理布局和城镇职能分工为依据,确定不同人口规模等级和职能分工的城镇的分布和发展规划。
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范围一般按行政区划定。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
★考核知识点: 建设工程招标的范围及规模
附1.1.29(考核知识点解释)
1)强制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强制招标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类型的采购项目,凡是达到一定数额的,必须通过招标进行,否则采购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
(1)强制招标的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强制招标的规模。2018年3月27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该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施行之日,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2000年5月1日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同时废止。《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中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等招标标准进行了修订:将施工单项合同数额标准从200万提高到400万,与工程建设密不可分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从100万提高到200万,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从50万提高到100万,并且取消了项目总金额3000万的限制。此外,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2)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3)经审批可进行邀请招标的情形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1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上述所列情形,属于需要审批、核准类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4)经审批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2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②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③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④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⑤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考核知识点: 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附1.1.30(考核知识点解释)
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规定,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才可以进行项目准备等下一阶段的工作。在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后,为确保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财政部门应根据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财政支出、政府债务等因素,对部分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的项目,需要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以确保每年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等财政支出不得超出当年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2015年4月7日,财政部印发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财金[2015]21号),将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最大值限定为10%。
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也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政承受能力论证的结论分为“通过论证”和“未通过论证”。“通过论证”的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编制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时,将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纳入预算统筹安排。“未通过论证”的项目,则不宜采用PPP模式。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操作流程主要包括责任识别、支出测算、能力评估和信息披露四个步骤,如操作流程图如图15-3所示
图15-3 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操作流程图
★考核知识点: 从业单位的条件
附1.1.31(考核知识点解释)
关于从业单位资格许可的取得,《建筑法》第12条中有明确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相关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指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进行工商登记时申报并确定的资金总额,它是企业独立承担财产责任的能力表现,也是企业的物质基础条件。
(2) 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建设活动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活动,故从事建设活动的企业不仅需要管理人才,更需要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建设专业人员主要有注册建筑师、注册机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和注册建造师。
(3) 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勘察仪器、质量检测仪器、机械施工装备等是企业开展相应建设活动的必需技术装备,是企业建设工作的重要物资保障。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考核知识点: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
附1.1.32(考核知识点解释)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考核知识点: 建设工程咨询的服务范围
附1.1.33(考核知识点解释)
1)规划咨询
含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行业规划的编制。
2)项目咨询
含项目投资机会研究、投融资策划,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的编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咨询等。
3)评估咨询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对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PPP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的评估,规划和项目中期评价、后评价,项目概预决算审查,及其他履行投资管理职能所需的专业技术服务。
4)全过程工程咨询
采用多种服务方式组合,为项目决策、实施和运营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以及管理服务。有关工程设计、工程造价、工程监理等资格,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考核知识点: 委托监理合同监理人义务
附1.1.34(考核知识点解释)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监理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应调换其工作;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履行以下职责: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力。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竣工报验单;审核签认竣工结算;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监理员应履行以下职责: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
★考核知识点: 工期延误
附1.1.35(考核知识点解释)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约定执行。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考核知识点:无效合同
附1.1.36(考核知识点解释)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瑕疵,撤销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的合同。与无效合同相比,可撤销合同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在被撤销以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而无效合同在法律上当然无效,从一开始即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且可撤销合同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以撤销行为为之,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具有明显的违法性,故对无效合同的确认,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
★考核知识点: 建设法规的规范作用
附1.1.37(考核知识点解释)
建设法律规范对人们建设行为的规范作用有两种表现形式,即依法规定人们为一定的行为和依法规定禁止人们的行为。如果法律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行为人必须为一定的行为的话,行为人如果不依法律规定,就违背了法律的要求形成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第7条规定:“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该规定即为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法律规定禁止人们的行为即行为人如果违背法律规定的要求而作为的话,就构成了作为的违法行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7条规定:“招投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该规定即为从事招标者的禁止性行为的法律规范。
★考核知识点: 强制招标的规模
附1.1.38(考核知识点解释)
2018年3月27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该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施行之日,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2000年5月1日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同时废止。《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中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等招标标准进行了修订:将施工单项合同数额标准从200万提高到400万,与工程建设密不可分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从100万提高到200万,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从50万提高到100万,并且取消了项目总金额3000万的限制。此外,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考核知识点: 总体规划
附1.1.39(考核知识点解释)
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都是根据国家对城市(镇)发展和建设方针、经济技术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在区域规划和合理组织区城城镇体系的基础上,按城市(镇)自身建设条件和现状特点,从宏观上合理制定城市(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镇)的发展性质、规模和建设标准,安排城市(镇)用地的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布局,布置城市(镇)道路和交通运输系统,选定规划定额指标,制定规划实施步骤和措施。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近期建设规划一般为5年。近期建设规划是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是实施总体规划的阶段性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原则上应当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并不得违背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近期建设规划到期时,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新的近期建设规划。
★考核知识点: 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方式
附1.1.40(考核知识点解释)
《招标投标法》第10条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公开招标是招标人在指定的报刊、电子网络或其他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吸引众多的企业单位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从中择优选择招标单位的招标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中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也称选择性指标,由招标人根据供应商、承包资质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少于三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
★考核知识点: 停工损失
附1.1.41(考核知识点解释)
在停工损失中按设备折旧费或设备租赁费审核索赔。
★考核知识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概念
附1.1.42(考核知识点解释)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是指建筑生产过程中要避免人员、财产的损失及对环境的破坏。它包括建筑生产过程中的施工现场人身安全,财产设备安全,施工现场及附近的道路、管线和房屋的安全,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保护及工程建成后的使用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对建设施工生产过程中所涉及的不安全行为进行的管理,包括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及从事建设活动的有关主体对建筑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进行计划、组织、指挥、控制、监督等一系列的管理活动,其目的在于保证建筑工程安全和建筑职工的人身安全。施工生产中的不安全行为主要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及管理上的缺陷等,从事建设活动的主体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等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主要包括纵向、横向和施工现场三个方面的管理,其中纵向管理主要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横向管理主要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建筑施工企业等应有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施工现场管理是指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物的不安全状态,是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关键和集中体现。
★考核知识点: 建设单位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附1.1.43(考核知识点解释)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投资者,对工程有着自己的想法,在建设活动中体现自身的意图,对参与各方的建设活动都会产生影响,但是建设单位不得向参与各方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否则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
★考核知识点: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条件
附1.1.44(考核知识点解释)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0条规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另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0条还规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第31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考核知识点: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附1.1.45(考核知识点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2条第3款所规定的立法定义,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物权是财产权
享有物权,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标,无论是所有权,还是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都不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而是具有经济价值,所以它的性质是财产权。
2)物权是权利人享有的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所谓“直接”,是指物权人对于标的物的支配,仅以自己的意思而无须他人的意思或行为的介入,即可实现权利的内容。客观上,权利人应当对物存在实际的管理和控制,表现为自己或者他人按照权利人的意思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能够将自己的意志体现在对物的控制和权利的行使方面。主观上,物权人对物可以以自己的意志独立进行支配,无须得到他人的同意。例如,物的所有权人可以完全自由地使用其标的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使用土地或转让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的支配性决定了物权所具有的优先性、追及性等特点。
3)物权是对特定物的直接支配权
物权中的支配主要是对特定的动产和不动产的使用价值的支配,也包括对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原则上,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的有体物,物权是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的权利,如果客体不确定,该种权利也就无从行使。
4)物权是权利人享有的排他性权利
物权的排他性,是指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或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如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设立两个所有权或用益物权。物权的排他性带有对世效力,即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物权的义务。
★考核知识点: 公司的增资和减资
附1.1.46(考核知识点解释)
公司在其经营过程中可以根据营业需要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考核知识点: 缔约过失责任
附1.1.47(考核知识点解释)
缔约过失责任,也称缔约过错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③当事人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④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存在以下区别。①两种责任产生的时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而违约责任产生于合同生效之后。②适用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未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等情况;违约责任适用于生效合同。③赔偿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而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可期待利益的损失。原则上可期待利益的损失要大于信赖利益的损失。
★考核知识点: 城乡规划的概念
附1.1.48(考核知识点解释)
“规划”作为一项普遍的活动,是指编制一个有条理的行动顺序,使预期目标得以实现。城乡规划是为了实现一定时期的城乡发展目标,确定城乡规划区的发展目标、性质和规模,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而进行的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统筹安排和综合部署。
根据《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城乡规划是以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根本任务、促进土地科学使用为基础、促进人居环境根本改善为目的,涵盖城乡居民点的空间布局规划。其中,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考核知识点: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的资质条件
附1.1.49(考核知识点解释)
保证建筑工程质量,首先要求从事建筑活动(包括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等)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如必须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具有相关工作技能的技术工人,要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技术装备等。
1)资质等级要求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和“资质等级”,是指有关主管机关依照《建筑法》第12条和第13条的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核发的允许其从事相关建筑活动的资质证书和该证书所载明的资质等级。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是进入建筑市场从事建筑活动的准入证;资质证书载明的资质等级,是表示其业务能力大小的证明。
2)禁止性规范
(1)禁止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借用其他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企业的等级资质只能由法定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承揽工程能力、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技术装备等基本条件来确定,企业只能根据当时确定的资质能力进行相应的工程承包活动。
(2)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建筑法》第26条第2款明确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考核知识点: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附1.1.50(考核知识点解释)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考核知识点: 投标联合体
附1.1.51(考核知识点解释)
对于大型复杂的项目,一般靠一个投标人的能力是不可能独自完成的,故法律允许几个投标人组成一个联合体,共同参与投标,《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并对联合体投标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具体如下。
(1)联合的法律地位。联合体是由多个法人或经济组织组成,但它投标时是作为一个独立的投标人出现的,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联合体的资格。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本法或者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这是对投标联合体资质条件的要求。①联合体各方均应具有承担招标项目必备的条件如相应的人力、物力、资金等。②国家或招标文件对招标人资格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联合体各个成员都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③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的责任。为了规范投标联合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书面的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如果中标的联合体内部发生纠纷,可以依据共同签订的协议加以解决。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也就是说,不能以联合体中某一投标人的名义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而是联合体各方都必须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对中标的项目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中的某一方违反合同,招标人都有权要求其中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考核知识点: 建设工程咨询各方的法律责任
附1.1.52(考核知识点解释)
根据《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咨询单位,从业人员,和行业组织均应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1)工程咨询单位的法律责任
工程咨询单位有下述行为之一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罚并从备案名录中移除;已获得资信评价等级的,由开展资信评价的组织取消其评价等级;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些行为包括:①备案信息存在弄虚作假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的;②违背独立公正原则,帮助委托单位骗取批准文件和国家资金的;③弄虚作假、泄露委托方的商业秘密以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工程咨询单位利益的;④咨询成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⑤未建立咨询成果文件完整档案的;⑥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信评价等级证书的;⑦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信评价的;⑧弄虚作假、帮助他人申请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的;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咨询工程师的法律责任
咨询工程师(投资)有下述行为之一的,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注销登记证书并收回执业专用章;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些行为包括:①在执业登记中弄虚作假的;②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③涂改或转让登记证书和执业专用章的;④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业的酬劳的。
3)工程咨询行业组织的法律责任
行业组织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由国家或省级发展改革委责令改正或停止有关行业自律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对行业组织和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些情形包括:①无故拒绝工程咨询单位申请资信评价的;②无故拒绝申请人申请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的;③未按规定标准开展资信评价的;④未按规定开展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的;⑤伙同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弄虚作假的;⑥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考核知识点: 竣工试验
附1.1.53(考核知识点解释)
FIDIC施工合同条件规定,对已达到基本竣工的工程,由于非承包商原因影响不能进行竣工试验,工程师应确定为工程已竣工还需竣工试验。
★考核知识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附1.1.54(考核知识点解释)
安全生产方针是我国一切生产活动实现安全生产的指导思想,它高度概括了工作的目的和任务,是各项生产活动中安全管理的基本方针。《建筑法》(2011年修订)第36条规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为适应我国安全生产工作中面临的新问题,2005年中共中央第十六届五中全会公报提出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新方针。
坚持安全第一,就是在生产过程中把安全放在第一重要的位置上,特别是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现生产经营目标。坚持预防为主就是把生产工作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前移,通过调查、分析工作,建立有效的预防措施,对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控制,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达到预防安全事故的目的。综合治理是指适应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自觉遵循安全生产规律,正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抓住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是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安全第一是安全生产中的主导思想和管理依据,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综合治理是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手段和方法。
★考核知识点: 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申请与审批
附1.1.55(考核知识点解释)
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当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与审批分别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需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为:①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②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申请上述资质,可以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审批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时限内,但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
需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为:①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②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③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资质许可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需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为:①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②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③施工劳务资质;④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资质许可程序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考核知识点: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依据
附1.1.56(考核知识点解释)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城乡规划;项目批准文件为依据。
★考核知识点: 发包方的工作义务
附1.1.57(考核知识点解释)
一般而言,发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3)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考核知识点: 我国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立法中的主要制度
附1.1.58(考核知识点解释)
1)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制度
《建筑法》第52条规定:“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2)建筑工程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我国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向该企业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书。
3)质量责任制度
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主要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要严把质量关,在建设工程中明确各自的质量责任。
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的监督检查。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建筑法》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其验收程序为先由施工单位检验、自行评定等级,再申请发包方组织相关技术人员验收。
6)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是指对建筑工程在交付使用后,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发现的工程质量缺陷,由施工企业承担修复责任的制度。
★考核知识点: 物权的特征
附1.1.59(考核知识点解释)
1)物权是财产权
享有物权,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标,无论是所有权,还是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都不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而是具有经济价值,所以它的性质是财产权。
2)物权是权利人享有的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所谓“直接”,是指物权人对于标的物的支配,仅以自己的意思而无须他人的意思或行为的介入,即可实现权利的内容。客观上,权利人应当对物存在实际的管理和控制,表现为自己或者他人按照权利人的意思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能够将自己的意志体现在对物的控制和权利的行使方面。主观上,物权人对物可以以自己的意志独立进行支配,无须得到他人的同意。例如,物的所有权人可以完全自由地使用其标的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使用土地或转让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的支配性决定了物权所具有的优先性、追及性等特点。
3)物权是对特定物的直接支配权
物权中的支配主要是对特定的动产和不动产的使用价值的支配,也包括对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原则上,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的有体物,物权是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的权利,如果客体不确定,该种权利也就无从行使。
4)物权是权利人享有的排他性权利
物权的排他性,是指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或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如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设立两个所有权或用益物权。物权的排他性带有对世效力,即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物权的义务。
★考核知识点: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附1.1.60(考核知识点解释)
按照我国《公司法》第76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以下6个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负责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根据我国公司法第81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考核知识点: 要约的概念
附1.1.61(考核知识点解释)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向特定人发出,也可以向非特定人发出。根据《合同法》规定,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①内容具体确定,此项条件要求该意思表示已经具备了未来合同的必要内容;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③原则上应向特定的人发出;④必须到达受要约人。
★考核知识点: 撤销权
附1.1.62(考核知识点解释)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或者实施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撤销权与代位权不同,它所针对的是债务人不正当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设立撤销权的目的,在于通过撤销权的行使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以保持其履行债务的能力。
《合同法》对撤销权的行使规定有期限限制。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考核知识点: 对管辖权有异议
附1.1.63(考核知识点解释)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考核知识点: 全过程工程咨询制度建立的基本原则
附1.1.64(考核知识点解释)
1.以市场化为基础
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国家鼓励有能力的工程咨询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提供集成化、多样化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内容,形成与不同投资主体需求相适应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组织模式;通过投资主体的需求引领和工程咨询企业能力的提升,形成统一开放、公平竞争、主体多元、服务多样、运作有序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市场。
2.以国际化为导向
为推动中国工程咨询行业“走出去”,为实现“一带一路”战略服务,国家鼓励有能力的工程咨询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借鉴和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结合国际大型工程顾问公司的业务特征,培育既熟悉国际规则又能符合国内建筑市场需求的高水平工程咨询服务人才队伍。
3.“放管服”相结合
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坚持推进“放管服”改革,国家鼓励企业创新和自由发展,采取不新设行政审批事项,减少约束和限制,做好对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做到公正监管、综合监管、审慎监管,优化政府服务,对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工程项目提供有力的支持,创造良好的政策和市场环境的策略。
★考核知识点: 监理人的权利
附1.1.65(考核知识点解释)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和对分包人的认可权,以及其他方面(如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等)的建议权和审批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和复工令,质量检验权,进度控制权,工程款支付的审核权和签认权或否决权等;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均应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理意见,或者独立地进行调解。
★考核知识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概念
附1.1.66(考核知识点解释)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是指建筑生产过程中要避免人员、财产的损失及对环境的破坏。它包括建筑生产过程中的施工现场人身安全,财产设备安全,施工现场及附近的道路、管线和房屋的安全,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保护及工程建成后的使用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对建设施工生产过程中所涉及的不安全行为进行的管理,包括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及从事建设活动的有关主体对建筑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进行计划、组织、指挥、控制、监督等一系列的管理活动,其目的在于保证建筑工程安全和建筑职工的人身安全。施工生产中的不安全行为主要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及管理上的缺陷等,从事建设活动的主体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等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主要包括纵向、横向和施工现场三个方面的管理,其中纵向管理主要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横向管理主要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建筑施工企业等应有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施工现场管理是指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物的不安全状态,是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关键和集中体现。
★考核知识点: 全国工程质量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
附1.1.67(考核知识点解释)
在我国,对全国工程质量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考核知识点: 工程设计文件
附1.1.68(考核知识点解释)
某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作重大修改,应由建设单位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考核知识点: 政府监督与其他监督
附1.1.69(考核知识点解释)
政府部门和其他非政府部门共同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是我国安全监管又一特色。其中,政府方面的监督主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察部门。
《安全生产法》中明确了以下4种非政府监督方式。
〖BT5〗1)工会民主监督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BT5〗2)公众举报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BT5〗3)社区报告监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BT5〗4)社会舆论监督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考核知识点: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
附1.1.70(考核知识点解释)
根据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对符合下列要求的工程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10)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考核知识点: 土地划拨和出让的区别
附1.1.71(考核知识点解释)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实行双轨制,即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土地使用权划拨两种形式,它们都是经过相关部门严格审核批准后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两者之间有显著的区别。
〖BT5〗1)取得方式和费用不同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通过行政划拨方式无偿取得的,即无须经过竞争,不需缴纳或只缴纳补偿、安置费用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合同方式有偿取得的,即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出让金,全额支付出让金后取得土地所有权的方式。
〖BT5〗2)使用期限不同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是永久的或无限制的,可能因公共利益需要会终止;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是被依法限定的,在合同期满后可续期,未续期的使用权终止。
〖BT5〗3)权利性质不同
划拨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是一项独立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即不可进入市场交易;出让土地使用权是一项独立的财产,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
★考核知识点: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概念
附1.1.72(考核知识点解释)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通过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再行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国务院于1990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9条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概念加以明确界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中对转让方式做出了扩充,将转让的方式规定为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其他合法方式包括:买卖、抵债、交换、作价入股、合建、赠与、继承。在我国土地使用权制度中,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和出让形成了土地的一级市场,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则形成了土地使用权的二级市场。
★考核知识点: 顺延工期
附1.1.73(考核知识点解释)
工程师对索赔报告中要求顺延工期的,审查时应注意分清工期拖延的责任;延误工作是否位于关键线路上;工程师无权压缩合同工期;工期索赔计算的合理性和正确性。
★考核知识点: 损害赔偿
附1.1.74(考核知识点解释)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具体方式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适用定金罚则等多种情况。
1)赔偿损失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按照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2)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务。违约金具有补偿与惩罚的双重功能,补偿性是指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则违约金可以折抵损失赔偿金;惩罚性是指只要有违约行为,无论是否有损失的后果,都要按照约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主要以补偿功能为主。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定金
定金是担保的一种形式,它可以作为违约责任形式。《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两者不可同时并用。由于定金的适用不以实际发生损失为前提,即无论一方违约是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都可能导致定金责任。
★考核知识点: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附1.1.75(考核知识点解释)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指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应负的安全生产责任,其他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职能部门应负的安全生产责任,直到各岗位操作人员应负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所构成的企业安全生产制度。
《建筑法》第44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安全生产法》第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建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对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负责的同时,也应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这是被实践证明的行之有效的“管生产同时必须管安全”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基本要求,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具体体现,是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与落实到位是围绕着责任制这一核心来展开的,并由责任的设定、分解、传导、检查与落实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首先,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了建筑企业安全生产活动中各责任主体。其次,不同层次责任主体在主体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范围、责任内容、责任要求具体化、明确化,并以一定的形式加以确认,这种责任一旦确认后,对于有关的主体来说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最后,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结果对于相关主体来说具有约束性、具有较强的压力。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总体上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甚至个人在安全生产上必须履行的职责与必须承担的责任,从而为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提供了最为基本和最为有效的保障。
★考核知识点: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附1.1.76(考核知识点解释)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为了控制工程总体或相应部位的施工质量,一般要依据有关技术标准,用特定的方法,对用于工程的材料或构件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进行检测或试验,并根据其结果来判断其所代表部位的质量。这是控制和判断工程质量水平所采取的重要技术措施。建设工程施工检测,实行的是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也就是施工单位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见证下取样,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考核知识点: 注销登记
附1.1.77(考核知识点解释)
注销登记是指房屋权利因房屋或土地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权利主体灭失等而进行的登记。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天内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1)申报不实的。
(2)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3)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
(4)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权利人。
★考核知识点: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适用范围
附1.1.78(考核知识点解释)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适用范围是指在哪些行业领域适宜应用该模式,对此,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均作了简要的列举:
《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中指出,在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等领域积极推广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参与水运、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参与电力建设、电网建设,参与油气管网、储存设施和煤炭储运建设运营,参与国家民用空间基础设施建设,参与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设施建设。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中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范围做了明确规定:PPP模式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燃气、供电、供水、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公路、铁路、机场、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医疗、旅游、教育培训、健康养老等公共服务项目,以及水利、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等项目均可推行PPP模式。各地的新建市政工程以及新型城镇化试点项目,应优先考虑采用PPP模式建设。其中,对于有明确收费基础,并且经营收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的经营性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等模式推进;对于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准经营性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部分补贴或直接投资参股等措施,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模式推进;对于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非经营性项目,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用建设—拥有—运营(BOO)、委托运营等市场化模式推进。
对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非经营性项目,2017年5月28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文件对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违规融资的方式进行了明令禁止: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确定的服务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不得将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政府建设工程项目确需使用财政资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范实施。
★考核知识点: 民事法律行为
附1.1.79(考核知识点解释)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考核知识点: 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附1.1.80(考核知识点解释)
《建筑法》第8条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4条同时做出了关于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及应提交的相应证明文件,申领条件如下:
(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是指获得了建设用地的批准书或者该建设用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是通过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证是通过市场方式取得的,如拍卖、招投标等形式。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确认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是建设活动站接受监督检查时的法定依据。根据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建设用地规划的许可应该在获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与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之前,需要规划部门确定了建设项目用地性质、位置面积和界限的规划许可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才能通过批准用地与出让交付土地。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房屋征收是指由房屋征收部门通常是政府城建部门在摸底立项的基础上对居民百姓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回收。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设计单位应通过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的方式,选择优秀的施工队伍,依法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并将拟建项目的进度、费用、质量目标发包给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一套完整的施工设计图一般包括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给排水、采暖通风施工图及电气施工图等专业图纸,是进行工程施工、编制施工图预算和施工组织设计的依据。技术资料包括地质、地形、水文、气象等自然条件的资料和主要原材料、燃料、水电供应和运输条件等技术经济条件材料,技术材料是保证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的重要因素。同时,在项目开工前,施工企业应该认真做好施工图纸的自审和会审工作,领会设计意图,掌握技术要求,保证施工质量。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施工组织设计是由施工企业编制的对施工活动实行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它体现了实现基本建设计划和设计的要求,提供了各阶段的施工准备工作内容,协调施工过程中各施工单位、各施工工种、各项资源之间的相互关系。
(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经委托监理企业。需要委托监理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确定专业化的监理企业并与其签订监理委托合同。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考核知识点: 投标联合体
附1.1.81(考核知识点解释)
对于大型复杂的项目,一般靠一个投标人的能力是不可能独自完成的,故法律允许几个投标人组成一个联合体,共同参与投标,《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并对联合体投标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具体如下。
(1)联合的法律地位。联合体是由多个法人或经济组织组成,但它投标时是作为一个独立的投标人出现的,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联合体的资格。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本法或者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这是对投标联合体资质条件的要求。①联合体各方均应具有承担招标项目必备的条件如相应的人力、物力、资金等。②国家或招标文件对招标人资格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联合体各个成员都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③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的责任。为了规范投标联合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书面的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如果中标的联合体内部发生纠纷,可以依据共同签订的协议加以解决。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也就是说,不能以联合体中某一投标人的名义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而是联合体各方都必须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对中标的项目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中的某一方违反合同,招标人都有权要求其中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考核知识点: 《建筑法》第29条
附1.1.82(考核知识点解释)
《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考核知识点: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附1.1.83(考核知识点解释)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通知单要求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发现存在重大质量隐患,总监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单位停工整改,整改完毕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总监应及时签发工程复工报审表,总监宜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对需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总监应责令承包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单位及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监理工程师应对处理过程和结果进行检查和验收,总监应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
★考核知识点: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订立、履行
附1.1.84(考核知识点解释)
订立委托监理合同时,应遵守《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法定原则,经当事人双方在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签订。
委托人与监理人,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全面地、实际地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义务,从而确保相对人的权利得以实现,以利于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按期、按质、按量地交工,从而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标。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以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方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
委托人与监理人均可以在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提出暂停或终止合同,但应符合一定的条件。
★考核知识点: 建设单位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附1.1.85(考核知识点解释)
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的投资人,是整个工程的总负责人,对建设工程起着主导作用,鉴于建设单位的特殊地位和特殊作用,它的行为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有着重要影响,因此有必要明确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BT5〗1)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建设单位是投资者,在选择施工地点、勘察、设计过程中,它都处于主导地位,决定工程的关键环节,因此在施工开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有关资料,并要求建设单位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当建设单位在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资料有困难时,可以向有关的单位和部门查询,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及时提供。
〖BT5〗2)不得向有关单位提出影响安全生产的违法要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投资者,对工程有着自己的想法,在建设活动中体现自身的意图,对参与各方的建设活动都会产生影响,但是建设单位不得向参与各方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否则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
〖BT5〗3)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安全生产投入的多少直接关系到整个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通过事先对安全生产的投入,把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消灭在萌芽状态是最经济、最可行的安全生产建设之路。然而建筑市场激烈的竞争,常常导致施工承包方通过压缩安全施工措施费来获得竞争力,为今后的安全事故埋下了隐患。
〖BT5〗4)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物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由于建设工程的投资规模、投资效益的回收及工程质量都将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都是最为关心的,在材料设备的采购上,建设单位多多少少都会对施工单位产生影响,为保证工程建设的安全进行,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物资。
〖BT5〗5)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时应当报送安全施工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条件、措施资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对于不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为加强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BT5〗6)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为了保证拆除工作的安全进行,除了加强对拆除工作的安全监督管理外,还应当对拆除施工单位的资质有严格要求,建设单位只能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考核知识点: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附1.1.86(考核知识点解释)
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的投资人,是建设工程的重要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应对其承担的建设工程质量负责,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来承担,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基本前提。根据国家有关建设市场管理的规定,工程的勘察、设计必须委托给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的施工必须发包给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限制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最小单位。
(2)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以招标形式发包工程的,建设单位作为招标方,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向一定数量的特定承包商、供应商发出招标邀请等方式,发出招标采购的信息,提出所需采购项目的性质、数量、质量、技术要求、竣工期、交货期及对承包商、供应商的资格要求等招标采购条件;表明将选择最能够满足采购要求的承包商、供应商与之签订承包合同或供应合同的意向,由各有意向的承包商、供应商作为投标方,向招标方书面提出自己的报价及其他条件,参加投标竞争。经招标方对各投标者的报价和其他条件进行审查比较后,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并与之签订合同。目前,市场经济国家所有的公共投资项目和大部分私人投资项目采用这种方式选择承包单位和材料供应单位。
(3)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所谓原始资料,是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赖以进行勘察作业、设计作业、施工作业、监理作业的基础性材料。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根据委托任务必须向勘察单位提供如勘察任务书、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地形地貌等在内的基础资料;向设计单位提供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立项文件,设计任务书,有关城市规划、专业规划设计条件,勘察成果及其他基础资料;向施工单位提供概算批准文件,建设项目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建设用地的征用资料,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落实资料,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文件,施工现场完成“三通一平”的平面图等资料;向工程监理单位提供的原始资料除包括给施工单位的资料外,还要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文本。
所谓真实,是就原始资料的合法性而言的,是指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的来源、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要求,即必须是合法的,不得伪造、篡改。
所谓准确,是就原始资料的科学性而言的,是指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必须能够真实反映建设工程原貌,数据精度能够满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作业的需要。数据精度是相对而言的,譬如有关地质、水文资料,只能依据现在规范、规程和科学技术水平得出相对精确的数据,不可能得出绝对精确的数据。
所谓齐全,是就原始资料的完整性而言的,是指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的范围必须能够满足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作业的需要。
(4)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成本一般可分为行业平均成本和企业个别成本。行业平均成本是由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各类定额和相配套的费用标准及信息价格等。行业平均成本是政府对建设市场价格的宏观调控,引导发承包双方进行公平竞争,合理确定工程价格的基础。企业个别成本是相对于行业平均成本而言的,企业的成本便是个别成本。上述成本是指投标人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个别成本。
合理工期是指在正常建设条件下,采取科学合理的施工工艺和管理方法,以现行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工期定额为基础,结合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而确定的使投资方、各参加单位均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的工期。建设单位不能为了早日发挥项目的效益,迫使承包单位大量增加人力、物力投入,赶工期,损害承包单位的利益。
强制性标准是保证建设工程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性要求,违反了这类标准,必然会给建设工程带来重大质量隐患。有关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详见本章第2节。
(5)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施工图设计文件是设计文件的重要内容,是编制施工图预算、安排材料、设备订货和非标准设备制作,进行施工、安装和工程验收等工作的依据,我国从1998年开始了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试点工作,按照《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规定,审查的主要内容为:①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②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③施工图是否能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④是否损害公众利益。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准使用,否则,将追究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6)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以上涉及的隶属关系是指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有行政上下级关系,其他利害关系主要是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存在的可能直接影响设计单位监理工作公正性的非常明显的经济或其他利益关系。
(7)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简称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接受政府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有: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监理合同及《工程项目监理登记表》;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及营业执照副本;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标通知书及施工承包合同等。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上述文件和资料后,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签发监督通知书。同时,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用。
由于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是法定程序,建设单位不办理监督手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专业部门不发施工许可证,工程不得开工。
(8)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对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规定,实行发包人(即建设单位)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对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和设备,在使用前,承包单位要对其进行检验和试验,如果不合格,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并通知建设单位予以退换。同时规定建设单位指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9)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建筑设计方案是根据建筑物的功能要求,具体确定建筑标准、结构形式、建筑物的空间和平面布置及建筑群体的安排。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设计单位会根据结构形式和特点,对结构受力进行分析,对构件的尺寸、位置、配筋等重新进行计算和设计。因此,建设单位应当委托该建筑工程的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装修工程的设计方案。
房屋建筑使用者包括已购公房、商品房的所有者,在进行家庭装修过程中,业主应根据开发商提供的《住宅使用说明书》中的说明,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如拆除隔墙,窗洞改门洞等。
(10)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对工程进行竣工检查和验收,是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建设工程完工后,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请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工程验收通过后,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向建设单位提出结算报告,建设单位在审查结算报告后,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承包单位收到工程款后将竣工的工程交付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接收该工程。至此,完成竣工交付工作。
(11)建设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原件。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设项目档案。
★考核知识点: 董事的选任与解任
附1.1.87(考核知识点解释)
董事的选任与解任。通常董事由股东会选任和解任,但也有例外规定,如董事会中的职工董事,在我国规定为由职工选举。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由股东会任免。依法设置职工董事的,该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任及罢免。股东会选举董事的方式有以下两种。一种是直接投票法,即每股一票表决权,董事由出席会议的股东以多数表决权选任。在这种选举制度下,持有公司多数股权的股东可以操纵公司全部董事之当选,不利于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有鉴于此,美国首创了董事选举的累积投票制,后为日本等国所效仿。根据累积投票法,每一股拥有与将选出的董事人数相等的表决权,股东可以将其全部股份的表决票集中选一人,也可以分别选举数人,以得票较多的董事当选,这种方法使公司中的中小股东可以选出自己的董事。而大股东则无法垄断全部董事的选任。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在第106条规定了股份公司的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但是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仅规定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但具体选举制度未作明确规定。各国公司立法对董事的任期大都作了原则性规定,其具体年限从1年到5年不等,且一般规定董事连选可以连任。我国《公司法》第45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考核知识点: 撤销权
附1.1.88(考核知识点解释)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或者实施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撤销权与代位权不同,它所针对的是债务人不正当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设立撤销权的目的,在于通过撤销权的行使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以保持其履行债务的能力。
《合同法》对撤销权的行使规定有期限限制。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考核知识点: 申请仲裁
附1.1.89(考核知识点解释)
《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3条特别规定了下列纠纷不得仲裁:第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第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此外,根据《仲裁法》第77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属于仲裁法规定的仲裁范围,只能适用特殊的仲裁法规。
仲裁法规定可以仲裁的合同纠纷,主要有经济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著作权合同纠纷、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专利合同纠纷、房地产合同纠纷及涉外经济合同和海事、海商合同纠纷等。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是指侵权纠纷,包括房地产侵权纠纷、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纠纷、证券交易纠纷和知识产权中的侵权纠纷等。
★考核知识点: 城镇体系规划
附1.1.90(考核知识点解释)
城镇体系规划是指一定地域范围内,以区域生产力合理布局和城镇职能分工为依据,确定不同人口规模等级和职能分工的城镇的分布和发展规划。
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范围一般按行政区划定。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
★考核知识点: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
附1.1.91(考核知识点解释)
《招标投标法》在总则第5条中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公开是指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具有高的透明度,实行招标信息、招标程序公开,即发布招标通告,公开开标,公开中标结果,使每一个投标人获得同等的信息,知悉招标的一切条件和要求。
公平是指要求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歧视任何一方。
公正是指要求评标时按事先公布的标准对待所有的投标人。
所谓诚实信用原则,也称诚信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这条原则的含义是,招标投标当事人应以诚实、善意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以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公开是主要客观条件,公正是主观愿望条件,诚实信用是贯穿活动始终的精髓,公平表示活动的结果。
★考核知识点: 发包人不按时支付预付款
附1.1.92(考核知识点解释)
依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在施工合同履行中,如果发包人不按时支付预付款,承包人可以在合同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发出通知要求支付预付款,如仍不能获得预付款,则在发出通知7天后停止施工。
★考核知识点: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附1.1.93(考核知识点解释)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有关规定,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补充到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考核知识点: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和期限
附1.1.94(考核知识点解释)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根据《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应当为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如下。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5)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考核知识点: 股东的含义
附1.1.95(考核知识点解释)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即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并对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者。当然,如法律或行政法规有禁止性规定,则其禁止或限制范围内的人不能作为公司的股东。股东因其出资人种类不同而划分为不同类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主要包括以下几类:①自然人股东,自然人应为有民事行为能力者,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及无国籍人,法律有禁止性规定者除外;②法人股东,即出资人为法人,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③国家授权投资者,是指国家授权代表国家并以国有财产进行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这些不同类型的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地位是平等的。但法人股东、国家授权的投资者都须由该股东派出代表行使股东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是记载股东出资及有关事项的名册,其记载的主要内容包括:①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②股东的出资额;③出资证明书编号。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必备账册,股东名册具有以下几项法律效力:其一,它是公司对股东发生通知的根据,公司向股东发出公开会议的通知,仅以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及其地址为其依据;其二,确定股东的依据;其三,确认出资转让的效力。股东转让其出资,需将有关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股东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由公司向股东签发的证明其出资及相关权利的证书。其应包括以下主要记载事项:①公司名称;②公司成立日期;③公司注册资本;④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⑤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股东出资证明书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出资并表彰股东权利的要式证书。它具有以下几项法律效力:①有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效力;②有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利义务范围的效力;③交付出资证明书是转让出资的要件之一;④出资证明书应记载事项是该证明书发生效力的要素。
★考核知识点: 合同法的概念
附1.1.96(考核知识点解释)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人身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而适用其他相应的法律规定。我国目前现行的合同法为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篇,共23章428条,是一部较为详尽、严密、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我国合同法具有以下特征。
★考核知识点: 城市规划、镇规划
附1.1.97(考核知识点解释)
城市(镇)规划是指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镇)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镇)性质、规模和未来发展,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而进行的城市(镇)的合理布局和综合安排城市(镇)各项工程建设的综合部署,是建设城市(镇)和管理城市(镇)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1)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都是根据国家对城市(镇)发展和建设方针、经济技术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在区域规划和合理组织区城城镇体系的基础上,按城市(镇)自身建设条件和现状特点,从宏观上合理制定城市(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镇)的发展性质、规模和建设标准,安排城市(镇)用地的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布局,布置城市(镇)道路和交通运输系统,选定规划定额指标,制定规划实施步骤和措施。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近期建设规划一般为5年。近期建设规划是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是实施总体规划的阶段性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原则上应当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并不得违背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近期建设规划到期时,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新的近期建设规划。
根据原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明确综合交通、环境保护、商业网点、医疗卫生、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下空间、基础设施、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的原则。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先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纲要,研究确定总体规划中的重大问题,作为编制规划成果的依据,其中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内容包括:提出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方案和建设标准;原则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②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③分析城市职能、提出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④提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⑤预测城市人口规模。⑥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⑦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⑧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⑨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2)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是指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一定时期内,城市、镇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具体安排。可分为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1)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定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根据原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②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③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④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⑤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⑥竖向规划设计。⑦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2)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等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 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根据城市规划的深化和管理的需要,一般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①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②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③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要求。④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⑤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⑥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考核知识点: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附1.1.98(考核知识点解释)
《招标投标法》第37条作出了相关规定:①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2/3;③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④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⑤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考核知识点: 工程延期及工程延误的处理
附1.1.99(考核知识点解释)
当承包单位提出工程延期的要求符合施工合同文件的规定条件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受理。
当影响工期事件具有持续性时,项目监理机构可在收到承包单位提交的阶段性工程延期申请表并经过审查后,先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并通报建设单位。当承包单位提交最终的工程延期申请表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复查工程延期及临时延期情况,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最终延期审批表。
项目监理机构在作出临时工程延期批准或最终的工程延期批准之前,均应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
当承包单位未能按照施工合同要求的工期竣工交付造成工期延误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规定从承包单位应得款项中扣除误期损害赔偿费。
★考核知识点: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附1.1.100(考核知识点解释)
现代企业制度即公司制度与传统企业制度的重大区别在于公司的独立责任(股东有限责任)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这两点重大区别也是公司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典型、最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的直接原因,其中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即此处所言的公司组织机构。
1.股东和股东会
1)股东的含义及权利、义务
(1)股东的含义。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即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并对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者。当然,如法律或行政法规有禁止性规定,则其禁止或限制范围内的人不能作为公司的股东。股东因其出资人种类不同而划分为不同类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主要包括以下几类:①自然人股东,自然人应为有民事行为能力者,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及无国籍人,法律有禁止性规定者除外;②法人股东,即出资人为法人,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③国家授权投资者,是指国家授权代表国家并以国有财产进行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这些不同类型的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地位是平等的。但法人股东、国家授权的投资者都须由该股东派出代表行使股东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是记载股东出资及有关事项的名册,其记载的主要内容包括:①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②股东的出资额;③出资证明书编号。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必备账册,股东名册具有以下几项法律效力:其一,它是公司对股东发生通知的根据,公司向股东发出公开会议的通知,仅以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及其地址为其依据;其二,确定股东的依据;其三,确认出资转让的效力。股东转让其出资,需将有关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股东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由公司向股东签发的证明其出资及相关权利的证书。其应包括以下主要记载事项:①公司名称;②公司成立日期;③公司注册资本;④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⑤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股东出资证明书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出资并表彰股东权利的要式证书。它具有以下几项法律效力:①有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效力;②有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利义务范围的效力;③交付出资证明书是转让出资的要件之一;④出资证明书应记载事项是该证明书发生效力的要素。
(2)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权利是指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权利。股东权利主要包括两大类,其一为公司法上规定的股东权利,其二为公司章程约定的股东权利。公司法上规定的股东权利主要有:①参加股东会会议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②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③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④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⑤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公司章程上规定的股东权利,主要是股东制定公司章程时规定的除法定的股东权利之外,公司股东还享有的其他权利。当然此种规定不得同公司法的规定相抵触。股东义务也因股东资格而产生,主要包括以下几项:①按照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②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③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资;④遵守公司章程。
2)股东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是由公司的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权力机关,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中居于重要地位。这种重要地位主要表现在:①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关,即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意思决定机关,有限责任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会作出;②股东会应由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组成,不能排除任何一个股东,股东会与股东会会议不同,作为股东会成员的股东,可能因种种原因没有出席股东会会议,但不能因此否定这些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的权利;③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必设机关,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必设机关,此种规定有利于公司的运营,也有利于保护投资者。
股东会的职权是由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地位和性质决定的。股东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关即最高意思机关,凡有关公司的重大事项,均由股东会决定。根据我国公司法有关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②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③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④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⑤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⑥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⑦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⑧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⑨修改公司章程;⑩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述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2.董事会和经理
1)董事会的法律地位与职权
(1)董事会的法律地位。董事会由股东选举的董事组成,是公司常设的业务执行机构、日常经营决策机构和公司代表机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是现代公司的一个重要特征。股东享有股权,但不直接执行公司事务,而是由股东会选出董事,组成董事会,由董事会具体进行公司的经营活动,以实现股东会的意志。董事会的这一地位可从以下5个方面理解。
第一,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各国公司立法大都规定董事由股东会选任与解任。董事会与股东会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董事会必须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工作。这是董事会与股东会关系的根本点,无论公司权力机关如何构造,这一点则始终如一。
第二,董事会是公司业务执行机构。执行股东会决议、执行公司业务是董事会的传统职责,也是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必然结果。随着公司制度的发展,各国公司法纷纷采取公司经营上的董事会中心主义,董事会的业务执行权力日渐扩大,并超越了纯粹的执行业务的范畴,原来由股东会行使的某些职权交由董事会行使,使公司经营基本上由董事会负责。
第三,董事会是公司日常经营决策机构。随着股东会经营权限的大幅度削弱,董事会的职权已不限于原来的业务执行,而在很大程度上参与了公司的经营决策。然而,董事会的决策职能仍然是有限的,并受制于股东会的决策权,董事会的决策事项基本属于公司的日常经营事项。
第四,董事会对外代表公司。在设有董事会的公司,有的国家规定由董事会对外代表公司,如美国、德国;有的国家规定由董事会中的一名或数名成员对外代表公司,如日本规定一名或数名代表董事对外代表公司,在不设董事会的公司,董事是公司的对外代表。我国原先的公司法规定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2013年修改之后的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第五,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常设的会议制机构。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只要是公司的董事,就是董事会的当然成员,有权出席董事会会议,行使表决权。然而,董事对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是通过董事会行使职权得以实现的。董事会采取会议制,其职权是董事的集体权利,不属于个别董事,董事个人无权行使董事会的职权。但是,作为董事会成员的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个人责任,以督促董事尽职尽责。另外,因为董事会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日常经营决策,因而必须作为一个常设机构,保持其组织始终存在并持续工作,才能适应市场经济对公司管理者的要求。
(2)董事会的职权。各国公司法对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采用不同的立法模式。有的采取列举的方式,具体列明董事会享有的职权,如我国。有的采取概括的方式,原则规定董事会享有的职权范围和性质,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98条第1款规定:“董事会拥有在任何情况下以公司名义进行活动的最广泛的权力;董事会在公司宗旨的范围内行使这些权力,法律明确赋予股东会的权力除外。”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描述,各国公司立法赋予董事会的职权无非有三方面内容,一是业务执行权,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建立内部经营管理机构,领导和管理公司;二是日常经营决策权,董事会负责除股东会决策事项以外的重大事项的决策权;三是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力,董事会代表公司,行使公司的权力,包括起诉和应诉。我国《公司法》第46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享有下列职权: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董事会的组成
(1)董事会的人数。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各国公司立法对董事人数的规定不一,在同一国家,视不同的公司类型也规定了不同的董事数量。由于每一个具体公司所需的董事数量,取决于该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及领导模式,不能一概而论,因而各国公司立法对董事人数都作了弹性规定,具体人数则由公司在章程中加以明确。我国《公司法》第4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3人至13人。作为例外,我国《公司法》第50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2)董事的选任与解任。通常董事由股东会选任和解任,但也有例外规定,如董事会中的职工董事,在我国规定为由职工选举。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由股东会任免。依法设置职工董事的,该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任及罢免。股东会选举董事的方式有以下两种。一种是直接投票法,即每股一票表决权,董事由出席会议的股东以多数表决权选任。在这种选举制度下,持有公司多数股权的股东可以操纵公司全部董事之当选,不利于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有鉴于此,美国首创了董事选举的累积投票制,后为日本等国所效仿。根据累积投票法,每一股拥有与将选出的董事人数相等的表决权,股东可以将其全部股份的表决票集中选一人,也可以分别选举数人,以得票较多的董事当选,这种方法使公司中的中小股东可以选出自己的董事。而大股东则无法垄断全部董事的选任。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在第106条规定了股份公司的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但是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仅规定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但具体选举制度未作明确规定。各国公司立法对董事的任期大都作了原则性规定,其具体年限从1年到5年不等,且一般规定董事连选可以连任。我国《公司法》第45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3)董事会的结构。董事会一般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和其他董事组成。在规模较大的公司中,为了保证董事会职权的经常执行,及时处理公司经营管理事宜,董事会还可以设常务董事、执行董事或者常务董事会或执行委员会以处理公司的日常事务。但是这些机构对应该由董事会集体决议的事项,不得擅自决定。
3)董事的义务
董事的义务是指董事因其身份而对公司所负的义务。董事主要负有以下两个方面的义务。
(1)董事的忠诚义务。是指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为公司最大利益着想,而不得使自己的利益与其承担的义务发生冲突,世界各国对董事的忠诚义务均有规定。我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董事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并在第148条就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
(2)董事的勤勉义务。其基本含义是董事必须以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在相似情形下所应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履行其职责,如果董事履行其职责时没有尽到合理的谨慎,他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经理
(1)经理的概念和资格。经理是指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辅助业务执行机关,是董事会的执行机构。经理在各国公司法中,应为公司章程中任意设立的机构,但事实上,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背景下,经理大多为大中型公司所必设。担任经理通常应具备法定的资格,其规定各国大体都和董事的任职资格相同。我国《公司法》第4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2)经理的职权及聘任。经理是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生产工作,是董事会的辅助业务机关,其应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由董事会聘任和解任,在我国关于经理职权规定有自己的特点,即:其一是经理职权法定,其二是拥有较大的职权。我国公司法第50条规定,经理行使下列职权:①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②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③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④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⑤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⑥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⑦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⑧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经理的义务与责任。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对公司负有义务,并对其违反义务的行为承担责任。关于经理的义务与责任的规定,基本与董事的义务与责任的规定相同。
3.监事会
1)监事会的职权
监事会是监察公司事务的公司机构。
在实行不同公司组织制度的国家,监事会的职权有着很大的差异。对监事会的职权,大多数国家采取了概括的方式予以规定,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监督权。主要包括:①监督董事会或董事、经理履行职务的情况;②监督公司的业务执行和财务状况。监督权是监事会最重要的职权。
(2)检查和调查权。是指对公司的财务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股东会汇报。检查和调查权是监事会行使监督权必要的手段。
(3)纠正或停止董事和经理违反法律章程的行为。这是监事会行使其监督权的必要保证。
(4)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者对董事起诉或应诉。
(5)特定的经营事项的决定权。我国《公司法》第53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①检查公司财务;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③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⑤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⑥依照本法第151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此外,公司法第55条还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2)监事
监事是指监事会成员。在未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为公司的监督机关。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考核知识点: 合同的转让
附1.1.101(考核知识点解释)
合同的转让,即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合同的转让分为债权的转让和债务的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也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即合同的概括转让。
1.合同债权的转让
1)债权转让的概念及条件
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制度。其中,债权人是转让人,第三人是受让人。《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无须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根据此条规定,债权转让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生效条件,但是要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则必须通知债务人。
2)禁止债权转让的情形
《合同法》规定,下列情形的债权不得转让: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主要指基于当事人特定身份而订立的合同,如出版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雇佣合同等;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合同债务的承担
《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将合同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是因为新债务人的资信情况和偿还能力须得到债权人的认可,以免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不利影响。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合同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法律制度。《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经他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概括移让有意定的概括转让和法定的概括转让两种情形。意定的概括转让基于转让合同的方式进行。而法定的概括转让往往是因为某一法定事实的发生而导致。最典型的就是合同当事人发生合并或分立时,就会有法定的概括转让的发生。
★考核知识点: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
附1.1.102(考核知识点解释)
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主体必须是仲裁当事人,包括仲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②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即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③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即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考核知识点: 建设法规的规范作用
附1.1.103(考核知识点解释)
建设法律规范对人们建设行为的规范作用有两种表现形式,即依法规定人们为一定的行为和依法规定禁止人们的行为。如果法律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行为人必须为一定的行为的话,行为人如果不依法律规定,就违背了法律的要求形成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第7条规定:“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该规定即为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法律规定禁止人们的行为即行为人如果违背法律规定的要求而作为的话,就构成了作为的违法行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7条规定:“招投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该规定即为从事招标者的禁止性行为的法律规范。
★考核知识点: 联合共同承包。
附1.1.104(考核知识点解释)
联合共同承包。是指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组成非法人的联合体,以该联合体的名义承包某项建筑工程的承包形式。在联合承包形式中,由参加联合的各承包单位共同组成的联合体作为一个单一的承包主体,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承担履行合同义务的全部责任。在联合体内部,则由参加联合体的各方以协议约定各自在联合承包中的权利、义务,包括联合体的管理方式及共同管理机构的产生办法、各方负责承担的工程任务的范围、利益分享与风险分担的办法等。在联合共同承包中,参加联合承包的各方应就承包合同的履行向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联合共同承包形式,适用于大中型建筑工程和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大中型建筑工程和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工程任务量大、技术要求复杂、建设周期较长,需要承包方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抗风险的能力。由多家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承包,可以集中各方的经济、技术力量,发挥各自的优势,大大增强投标竞争的实力;对发包方来说,也有利于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当参加联合承包的具有相同专业的各单位资质等级不同时,为防止出现越级承包的问题,《建筑法》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联合体只能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的许可业务范围承揽工程。
★考核知识点: 设计变更制度
附1.1.105(考核知识点解释)
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查同意后,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当工程变更涉及安全、环保等内容时,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
当变更对工程进度和投资影响较大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就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的评估情况与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协调,并由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变更文件上签字。
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项目监理机构根据工程变更单监督承包单位实施。
★考核知识点: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和期限
附1.1.106(考核知识点解释)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根据《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应当为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如下。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5)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考核知识点: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附1.1.107(考核知识点解释)
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是当事人在符合条件时,将自己的给付暂时保留的权利。这种保留,是一时的,不是永久的。双务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履行给付具有牵连性。为了体现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及保护交易安全,《合同法》为双务合同的债务人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履行抗辩权,使得债务人可以在法定情况下对抗相对人的请求权,使保留给付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必须是双务合同。
(2)合同需由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包括两种情形:其一,合同直接约定同时履行,俗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其二,合同未约定履行顺序的,推定为同时履行。
(3)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有证据证明同时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
只有具备上述条件,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权利行使的范围以对方履行情形而定,如果对方不履行的,则可以提出完全抗辩权;如果对方不完全履行的,则可以提出相应的抗辩权,即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对方请求履行的权利。《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必须是双务合同。
(2)双方债务必须有先后履行顺序。这种先后履行顺序的确立,或者依法律的规定,或者依当事人约定,或者按照交易习惯。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如果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考核知识点: 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附1.1.108(考核知识点解释)
《建筑法》第8条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4条同时做出了关于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及应提交的相应证明文件,申领条件如下:
(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是指获得了建设用地的批准书或者该建设用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是通过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证是通过市场方式取得的,如拍卖、招投标等形式。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确认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是建设活动站接受监督检查时的法定依据。根据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建设用地规划的许可应该在获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与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之前,需要规划部门确定了建设项目用地性质、位置面积和界限的规划许可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才能通过批准用地与出让交付土地。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房屋征收是指由房屋征收部门通常是政府城建部门在摸底立项的基础上对居民百姓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回收。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设计单位应通过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的方式,选择优秀的施工队伍,依法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并将拟建项目的进度、费用、质量目标发包给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一套完整的施工设计图一般包括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给排水、采暖通风施工图及电气施工图等专业图纸,是进行工程施工、编制施工图预算和施工组织设计的依据。技术资料包括地质、地形、水文、气象等自然条件的资料和主要原材料、燃料、水电供应和运输条件等技术经济条件材料,技术材料是保证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的重要因素。同时,在项目开工前,施工企业应该认真做好施工图纸的自审和会审工作,领会设计意图,掌握技术要求,保证施工质量。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施工组织设计是由施工企业编制的对施工活动实行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它体现了实现基本建设计划和设计的要求,提供了各阶段的施工准备工作内容,协调施工过程中各施工单位、各施工工种、各项资源之间的相互关系。
(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经委托监理企业。需要委托监理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确定专业化的监理企业并与其签订监理委托合同。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考核知识点: 工程建设项目的概念
附1.1.109(考核知识点解释)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需要一定量投资,经过一系列过程,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以形成固定资产为明确目标的一次性事业,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在这里,“一定量投资”是指用于建设项目的资金不是无限的,它要求在达到预期规模和质量水平的前提下,要把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在计划规定的额度内。“一系列过程”是指项目需要遵守必要的建设程序和经过特定的建设过程,即一个建设项目从提出设想到交付使用的全过程。“一定约束条件”中所指的约束条件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一是时间约束,即合理的建设工期目标;二是资源约束,即一定的投资总量目标;三是质量约束,即预期生产能力、技术水平或使用效益的目标。“一次性事业”表现为建设过程的一次性实施,建设地点的一次性固定,设计的单一性,施工的单件性。
★考核知识点: 无效合同
附1.1.110(考核知识点解释)
无效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形的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考核知识点: 仲裁裁决
附1.1.111(考核知识点解释)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仲裁庭在作出仲裁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考核知识点: 项目评估的概念
附1.1.112(考核知识点解释)
项目评估是指工程咨询机构接受政府或企业的委托,对有关单位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书、资金申请报告等进行评估论证,提出明确的评估结论和建议。项目评估也称投资项目评估,在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时又称建设项目评估。按周期对建设项目评估进行划分又分为项目前评估,项目中评估和项目后评估。按投资主体不同,项目评估又可分为政府投资项目、核准制企业投资项目评估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评估;其中核准制企业投资项目评估又可分为企业投资项目申请书的评估、外商投资项目申请书的评估和境外投资项目申请书的评估。项目评估的程序主要是组织评估人员成立小组,对评估对象进行审查和分析后综合各方意见编写评估报告提纲,搜集数据并整理编写初稿,对初稿进行论证和分析形成评估报告。
★考核知识点: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附1.1.113(考核知识点解释)
1.合同当事人有违约行为
《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原则。所谓严格责任原则,也称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发生违约的情况下,确定违约方的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当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时,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不具备法定免责事由,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2.免责事由不存在
免责事由是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免责事由分为法定的免责事由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法定的免责事由仅限于不可抗力。《合同法》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常见的不可抗力包括以下几种情形。①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②政府行为。政府行为一定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以后发生,且不能预见的情形,如运输合同订立后,由于政府颁布禁运的法律,使合同不能履行。③社会异常现象。一些偶发的事件阻碍合同的履行,如罢工骚乱等。不可抗力虽为合同的免责事由,但有关不可抗力的具体事由很难由法律作出具体列举式的规定,因此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订立不可抗力条款时,具体列举各种不可抗力的事由。
不可抗力发生后对当事人责任的影响如下。①不可抗力并非当然免责,要根据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决定。《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②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③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主张不可抗力一方要履行两个义务:一是及时通报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迟延履行、部分履行的事由;二是取得有关不可抗力的证明。
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违约责任的事由。通常也称为免责条款。约定免责事由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但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考核知识点: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分类
附1.1.114(考核知识点解释)
事故等级划分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直接关系到事故报告的级别、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及事故责任的追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条规定,按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KG*9〗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KG*9〗000万元以上5〖KG*9〗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KG*9〗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考核知识点: 仲裁的概念和特点
附1.1.115(考核知识点解释)
经济仲裁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指经济争议双方当事人根据争议发生前或争议产生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方居中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仲裁与诉讼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自愿性
仲裁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是采取该方式解决争议的基本前提。包括是否选择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交与哪个仲裁机构仲裁、仲裁庭组成人员的产生及使用的仲裁规则等都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仲裁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体现。
2)灵活性
由于仲裁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程序上较诉讼更为宽松,仲裁中的诸多具体程序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与选择。仲裁机构按照当事人的选择从事仲裁活动,当事人有较大的自主权,因此仲裁比诉讼更为灵活,更具有弹性。
3)专业性
仲裁一般是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能力的专家担任仲裁员对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裁决。仲裁机构都备有分专业的、由专家组成的仲裁员名单,当事人可以从中选定合适的仲裁员,从而保障了仲裁的公正性。
4)排他性
当事人在选择解决经济争议的方式时,在仲裁和诉讼之间,只能选择其一。而一旦选择了仲裁,除非双方协议更改,该方式将排除司法管辖,成为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
5)保密性
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即在一般情况下,在未得到所有当事人和仲裁庭的允许之前,与案件无关的人不得参与仲裁审理程序。同时,我国有关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还明确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工作人员的保密任务。因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贸易活动等不会因仲裁而泄露,也使当事人的商业信誉不受影响。
6)快捷性与经济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相较于诉讼,程序比较简单,使得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短时间得以迅速解决,所需的费用也相对减少。
★考核知识点: 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附1.1.116(考核知识点解释)
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拥有监督权力,对控制和减少工程建设中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影响,因此明确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BT5〗1)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义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组织设计是规划和指导未来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性技术经济文件,它既要体现建设工程的设计要求和使用需要,又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的客观规律,对整个施工的全过程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包含的各种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要确保其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BT5〗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义务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BT5〗3)应当承担监理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人员受建设单位委托,作为公正的第三方承担监理工作,不仅要对建设单位负责,还要承担国家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所要求的责任。
★考核知识点: 城镇体系规划
附1.1.117(考核知识点解释)
城镇体系规划是指一定地域范围内,以区域生产力合理布局和城镇职能分工为依据,确定不同人口规模等级和职能分工的城镇的分布和发展规划。
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范围一般按行政区划定。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
★考核知识点: 建设工程招标的范围及规模
附1.1.118(考核知识点解释)
1)强制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强制招标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类型的采购项目,凡是达到一定数额的,必须通过招标进行,否则采购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
(1)强制招标的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强制招标的规模。2018年3月27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该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施行之日,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2000年5月1日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同时废止。《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中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等招标标准进行了修订:将施工单项合同数额标准从200万提高到400万,与工程建设密不可分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从100万提高到200万,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从50万提高到100万,并且取消了项目总金额3000万的限制。此外,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2)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3)经审批可进行邀请招标的情形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1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上述所列情形,属于需要审批、核准类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4)经审批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2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②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③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④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⑤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判断部分
★考核知识点: 经济法的概念,
附1.2.1(考核知识点解释)
经济法是随着资本主义自由经济发展到垄断经济时期,伴随着市场失灵而产生的。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概念,通常认为其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考核知识点: 抵押权的设定,
附1.2.2(考核知识点解释)
抵押权既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产生,即法定抵押权;又可以基于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抵押合同而设定,即约定抵押权。我国实践中最多的是约定抵押权。
抵押当事人包括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其中,抵押权人是债权人,即被担保的主债权中的债权人是抵押权人;抵押人是抵押财产的所有人,即以自己的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的债务设定抵押的人,他既可能是债务人,也可能是第三人,但其必须对设定抵押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我国《物权法》第180条规定了可以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物范围,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我国《担保法》第34条也规定了可以用来抵押的财产的范围,具体包括: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同时,《担保法》又从反面规定了不得用于抵押的财产范围: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考核知识点: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
附1.2.3(考核知识点解释)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公司法第86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①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②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③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④募集资金的用途;⑤认股人的权利、义务;⑥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考核知识点: 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
附1.2.4(考核知识点解释)
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
★考核知识点: 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机构,
附1.2.5(考核知识点解释)
根据我国《仲裁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仲裁协议的确认机构是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
我国《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依照《仲裁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考核知识点: 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概念,
附1.2.6(考核知识点解释)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通过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无须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同时,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土地使用权。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实行双轨制,即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土地使用权划拨两种形式,它们都是经过相关部门严格审核批准后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两者之间有显著的区别。
〖BT5〗1)取得方式和费用不同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通过行政划拨方式无偿取得的,即无须经过竞争,不需缴纳或只缴纳补偿、安置费用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合同方式有偿取得的,即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出让金,全额支付出让金后取得土地所有权的方式。
〖BT5〗2)使用期限不同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是永久的或无限制的,可能因公共利益需要会终止;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是被依法限定的,在合同期满后可续期,未续期的使用权终止。
〖BT5〗3)权利性质不同
划拨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是一项独立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即不可进入市场交易;出让土地使用权是一项独立的财产,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
★考核知识点: 监理人员的职责,
附1.2.7(考核知识点解释)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监理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应调换其工作;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履行以下职责: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力。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竣工报验单;审核签认竣工结算;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监理员应履行以下职责: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
★考核知识点: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附1.2.8(考核知识点解释)
我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人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退还的时间应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
★考核知识点: 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申请与审批,
附1.2.9(考核知识点解释)
1)申请与审批程序
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当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与审批分别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需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为:①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②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申请上述资质,可以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审批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时限内,但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
需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为:①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②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③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资质许可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需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为:①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②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③施工劳务资质;④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资质许可程序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2)申请材料
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②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③企业章程复印件;④企业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⑤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的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⑦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复印件;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如实提交上述有关申请材料。资质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考核知识点: 留置权的概念及特征,
附1.2.10(考核知识点解释)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可以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获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具有以下特征:① 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中,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② 留置权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成立要件和留置权存续条件;③ 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和从属性。
★考核知识点: 仲裁的概念,
附1.2.11(考核知识点解释)
经济仲裁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指经济争议双方当事人根据争议发生前或争议产生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方居中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考核知识点: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
附1.2.12(考核知识点解释)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收购的土地进行规划审查,出具拟收购土地的选址意见书,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用途的土地,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
对于符合手续的项目,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不得无故拖延。
★考核知识点: 招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附1.2.13(考核知识点解释)
(1)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2)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做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3)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4)施工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5)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以进行评估。
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6)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7)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8)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招标项目编制标底的,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报审标底,或干预其确定标底。招标项目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考核知识点: 无效合同,
附1.2.14(考核知识点解释)
无效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形的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考核知识点: 建设工程纠纷诉讼解决的特点,
附1.2.15(考核知识点解释)
程序和实体判决严格依法是建设工程纠纷诉讼解决的特点之一。
★考核知识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附1.2.16(考核知识点解释)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考核知识点: 总体规划,
附1.2.17(考核知识点解释)
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都是根据国家对城市(镇)发展和建设方针、经济技术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在区域规划和合理组织区城城镇体系的基础上,按城市(镇)自身建设条件和现状特点,从宏观上合理制定城市(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镇)的发展性质、规模和建设标准,安排城市(镇)用地的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布局,布置城市(镇)道路和交通运输系统,选定规划定额指标,制定规划实施步骤和措施。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近期建设规划一般为5年。近期建设规划是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是实施总体规划的阶段性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原则上应当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并不得违背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近期建设规划到期时,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新的近期建设规划。
★考核知识点: 全过程工程咨询,
附1.2.18(考核知识点解释)
采用多种服务方式组合,为项目决策、实施和运营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以及管理服务。有关工程设计、工程造价、工程监理等资格,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考核知识点: 注册建造师的执业,
附1.2.19(考核知识点解释)
注册建造师的具体执业范围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但注意,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① 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② 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③ 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④ 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⑤ 接受继续教育;⑥ 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⑦ 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① 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② 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③ 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④ 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⑤ 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⑥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⑦ 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考核知识点: 建设工程咨询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附1.2.20(考核知识点解释)
我国的《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对工程咨询管理机构及职责进行了以下规定:
1)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指导和规范全国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制定工程咨询单位从业规则和标准,组织开展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通过在线平台向社会公布工程咨询单位基本信息,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实施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指导有关行业组织开展甲级资信工程咨询单位的评定工作,推进工程咨询单位资信管理体系建设,指导监督行业组织开展资信评价,为委托单位择优选择工程咨询单位和政府部门实施重点监督提供参考依据。
2)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实施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指导有关行业组织开展乙级资信工程咨询单位的评定工作。
3)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具体承担咨询工程师(投资)的管理工作,开展考试、执业登记、继续教育、执业检查等管理事务。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应当对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
此外,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对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依法加强监管开展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工作的行业组织,应当根据《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及资信评价标准开展资信评价工作,并向获得资信评价的工程咨询单位颁发资信评价等级证书。
★考核知识点: 工程量清单,
附1.2.21(考核知识点解释)
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或总额包括了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考核知识点: 子公司,
附1.2.22(考核知识点解释)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考核知识点: 无效合同的概念,
附1.2.23(考核知识点解释)
无效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形的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考核知识点: 招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附1.2.24(考核知识点解释)
(1)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2)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做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3)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4)施工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5)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以进行评估。
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6)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7)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8)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招标项目编制标底的,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报审标底,或干预其确定标底。招标项目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考核知识点: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和期限,
附1.2.25(考核知识点解释)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根据《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应当为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如下。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5)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考核知识点: 主物权与从物权,
附1.2.26(考核知识点解释)
根据物权独立性的标准,物权可以分为主物权与从物权。主物权是指不以主体享有的其他权利为前提,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从物权是指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权利人须享有其他权利(主权利)才能享有物权,如担保物权。
★考核知识点: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附1.2.27(考核知识点解释)
按照我国《公司法》第76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以下6个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负责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根据我国公司法第81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考核知识点: 仲裁裁决,
附1.2.28(考核知识点解释)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仲裁庭在作出仲裁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考核知识点: 项目申请报告受理,
附1.2.29(考核知识点解释)
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项目核准机关在委托评估时,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评估重点,明确评估时限。一般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当项目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评估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项目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考核知识点: 招标文件的异议、澄清,
附1.2.30(考核知识点解释)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可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考核知识点: 评估招标实行回避机制,
附1.2.31(考核知识点解释)
承担某一事项编制任务、行业审查任务的评估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承担某一事项咨询评估任务的机构,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行业审查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机构不得与其有重大关联关系的机构承担同一事项的后评估任务,不得借承担评估任务之机向有关单位承揽设计、造价、招标代理、监理等业务。
★考核知识点: 无效合同的概念,
附1.2.32(考核知识点解释)
无效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形的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考核知识点: 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机构
附1.2.33(考核知识点解释)
根据我国《仲裁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仲裁协议的确认机构是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
我国《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依照《仲裁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考核知识点: 留置权
附1.2.34(考核知识点解释)
1)留置权的概念及特征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可以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获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具有以下特征:① 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中,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② 留置权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成立要件和留置权存续条件;③ 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和从属性。
2)留置权的构成要件
留置权的产生需满足下列构成要件:债权人占有属于债务人的动产,即发生了财产的占有转移;须债权的发生与留置物具有牵连关系;须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不存在不得留置的情形,如果留置动产有违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则不允许留置权的发生。
3)留置权的效力
在留置权下,留置权人享有留置标的物、收取留置物的孳息、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等权利。同时,留置权人要履行妥善保管留置物和留置物的返还义务。
4)留置权的消灭
留置权因下列原因归于消灭:因债务人清偿债务;留置权的实现;留置权人对留置物丧失占有;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留置物灭失而无替代物。
★考核知识点: 城镇体系规划
附1.2.35(考核知识点解释)
城镇体系规划是指一定地域范围内,以区域生产力合理布局和城镇职能分工为依据,确定不同人口规模等级和职能分工的城镇的分布和发展规划。
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范围一般按行政区划定。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
★考核知识点: 招标文件的异议、澄清
附1.2.36(考核知识点解释)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可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考核知识点: 关于工程事故处理时效的规定
附1.2.37(考核知识点解释)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考核知识点: 法人的分类
附1.2.38(考核知识点解释)
各种不同性质的法人组织具有不同的设立方式和活动目的。对法人进行分类,有助于了解各种法人的法律特征,依不同标准可将法人作不同的分类。
1)公法人与私法人
公法人与私法人的划分是传统民法的基本分类。公法人是指根据宪法、行政法、政府命令等成立,具有政府职能的法人,如国家机关。私法人是指根据民法、民事特别法成立的法人,如公司等各类企业法人。公法人不能在行使国家公权时为本单位谋求经济利益。
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划分标准是以法人的成立基础为标准而进行的划分,是主要的法人类型划分标准。凡以人的集合为基础设立的法人,为社团法人。社团法人是由社员组成的团体,如公司、机关法人、各种协会与团体等都是典型的社团法人,其中尤以公司为最重要。凡以捐助财产为基础设立的法人,为财团法人。财团法人是指为一定目的而设立的,并由专门委任的人按照规定目的使用的各种财产,如依捐助设立的基金会、慈善会、慈善医院等。
3)公益法人与私益法人
公益法人与私益法人的划分标准是以法人成立和活动的目的所作的分类。公益法人是以追求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而成立的法人,如慈善机构、医院、学校、教会组织等。这类法人进行活动的目的并非为其成员营谋私人利益,也非为其创办人经济方面的好处,而是为不特定的社会大众创设利益,且这种利益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非经济性的。私益法人(也称营利法人)则是以追求成员的私人利益为目的而成立的经济组织,如公司等各类企业法人。社团法人中既有公益法人,如国家机关,又有私益法人,如各类企业;财团法人则都是公益法人。
4)我国《民法总则》对法人的分类
(1)营利法人。营利法人是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通常都拥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财产或资金数额,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以营利为目的,直接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营利为目的包含三方面的含义:一是营利法人应依法营业,只有通过合法的营业才能达到营利的目的,即营利法人应通过营业来营利,营业是手段,营利是目的;二是营利法人的经营活动具有连续性,而不具有一时性,只有通过连续的营业,其营利目的才能得到实现;三是营利法人以将其所获营利分配给出资者为目的。一个非营利法人也可进行营利性质的民事活动,如一个慈善性质的基金会,在将基金用于其目的之前,可以将基金存入银行获取利息,还可用于证券投资以期望拥有较高的收益。这些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增加法人的财产,但这些财产却不能分配给其捐赠人,而是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
(2)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3)特别法人。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机关法人是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法人是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是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考核知识点: 物权变动的含义
附1.2.39(考核知识点解释)
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总称。就权利人而言,物权变动意味着物权的取得、设定、内容变更与丧失。我国《物权法》并未使用“物权变动”这一抽象术语,而是采用了“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这种具体表述。
1)物权的设立
物权的设立,又称物权的发生,是指民事主体依法设立新的物权。物权的取得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类型。
原始取得,又称固有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取得物权。原始取得多是因事实行为而取得物权,其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物上本来就不存在任何物权,因此物权的取得当然不受制于任何既存的权利,如无主物的取得;二是物上本存在他人的物权,在正常情况下,依意思自治的原理,物权取得人取得物权须以原权利为基础并以原权利人的意志决定,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为追求交易安全或维持交易秩序等目标,法律也直接规定某些法定的物权取得方式,从而使物权的取得不受既存物权的影响,如依善意取得而取得所有权。
继受取得是指依据他人的意思而取得物权。继受取得多因法律行为而取得物权,它又可以分为移转继受取得和创设继受取得。移转继受取得,是指就他人的物权依其原状而取得,如基于买卖关系而取得的所有权。创设继受取得,是指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等定限物权。
2)物权的变更
物权的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法律关系诸要素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狭义上的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的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
物权的客体变更,是指物权标的物在量上发生的增减、权利内容的扩充和缩小等。
物权的内容变更,是指在不改变物权性质的情况下,其内容有所改变。
由于物权主体的变更及客体、内容的完全改变,通常会造成物权的取得或终止,故一般不作为物权的变更来理解,而在物权的取得或终止中论述。
3)物权的消灭
物权的消灭是指某一物权归于消灭,权利人丧失了某一物权。物权的消灭分为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绝对消灭是指物权本身终局地消灭,他人也未取得该权利,如标的物灭失、法定期间届满等。相对消灭是指权力本身并未消灭,只是变更了物权的主体,如因买卖行为,使卖方对所有物丧失所有权,而买方获得其所有权。除其他原因,物权还因混同、抛弃而发生消灭。
★考核知识点: 无效合同
附1.2.40(考核知识点解释)
无效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形的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考核知识点: 公开审判制度
附1.2.41(考核知识点解释)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
公开审判制度包括三项内容:第一,开庭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第二,开庭时允许群众旁听和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第三,公开宣告判决。根据法律的规定,公开审判也有例外。下列案件法定不公开审判:一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二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三是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下列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一是离婚案件;二是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无论是公开审理的案件,还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一律公开。
★考核知识点: 合同管理
附1.2.42(考核知识点解释)
施工合同的管理是项目监理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整个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可视为施工合同管理的全过程。在施工阶段的合同管理除了应做好上述三大控制目标相关的监理工作外,还应做好施工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工程暂停及复工。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应根据暂停工程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按照施工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签发。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应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确定工程项目停工范围。由于建设单位原因,或其他非承包单位原因导致工程暂停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如实记录所发生的实际情况。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暂停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承包单位继续施工。由于承包单位原因导致工程暂停,在具备恢复施工条件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复工申请及有关材料,同意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承包单位继续施工。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到签发工程复工报审表之间的时间内,应会同有关各方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处理因工程暂停引起的与工期、费用等有关的问题。
第二,工程变更的管理。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处理工程变更。①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的工程变更,应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查同意后,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当工程变更涉及安全、环保等内容时,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②项目监理机构应了解实际情况和收集与工程变更有关的资料。③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变更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作出评估。④总监理工程师应就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的评估情况与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协调。⑤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工程变更单应包括工程变更要求、工程变更说明、工程变更费用和工期、必要的附件等内容,有设计变更文件的工程变更应附设计变更文件。⑥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变更单监督承包单位实施。
项目监理机构处理工程变更应符合下列要求。①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建设单位授权后,总监理工程师应按施工合同规定与承包单位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协商结果向建设单位通报,并由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变更文件上签字。②在项目监理机构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建设单位授权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协助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③在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费用等方面达成协议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提出一个暂定的价格,作为临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该项工程款最终结算时,应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达成的协议为依据。
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之前,承包单位不得实施工程变更。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实施的工程变更,项目监理机构不得予以计量。
第三,费用索赔的处理。当承包单位提出费用索赔的理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受理:①索赔事件造成了承包单位直接经济损失;②索赔事件是由于非承包单位的责任发生的;③承包单位已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出费用索赔申请表,并附有索赔凭证材料。
当承包单位的费用索赔要求与工程延期要求相关联时,总监理工程师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与工程延期的批准联系起来,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由于承包单位的原因造成建设单位的额外损失,建设单位向承包单位提出费用索赔时,总监理工程师在审查索赔报告后,应公正地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并及时作出答复。
第四,工程延期及工程延误的处理。当承包单位提出工程延期的要求符合施工合同文件的规定条件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受理。
当影响工期事件具有持续性时,项目监理机构可在收到承包单位提交的阶段性工程延期申请表并经过审查后,先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并通报建设单位。当承包单位提交最终的工程延期申请表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复查工程延期及临时延期情况,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最终延期审批表。
项目监理机构在作出临时工程延期批准或最终的工程延期批准之前,均应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
当承包单位未能按照施工合同要求的工期竣工交付造成工期延误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规定从承包单位应得款项中扣除误期损害赔偿费。
第五,合同争议的调解。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合同争议处理意见后,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对合同争议处理决定提出异议,在符合施工合同的前提下,此意见应成为最后的决定,双方必须执行。
在合同争议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接到仲裁机关或法院要求提供有关证据的通知后,应公正地向仲裁机关或法院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
第六,合同的解除。施工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法律程序。当建设单位违约导致施工合同最终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就承包单位按施工合同规定应得到的款项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并应按施工合同的规定确定承包单位应得到的全部款项,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由于承包单位违约导致施工合同终止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按规定程序清理承包单位的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的相关款项,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由于不可抗力或非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原因导致施工合同终止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规定处理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宜。
★考核知识点: 咨询评估任务
附1.2.43(考核知识点解释)
承担某一事项编制任务、行业审查任务的评估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承担某一事项咨询评估任务的机构,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行业审查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机构不得与其有重大关联关系的机构承担同一事项的后评估任务,不得借承担评估任务之机向有关单位承揽设计、造价、招标代理、监理等业务。
★考核知识点: 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与审批权限
附1.2.44(考核知识点解释)
城镇体系规划区域范围一般按行政区划划定。根据国家和地方发展的需要,可以编制跨行政地域的城镇体系规划。全国城镇体系规划涉及的城镇应包括设市城市和重要的县城。省(自治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涉及的城镇应包括市、县城和其他重要的建制镇、独立工矿区。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考核知识点: 公司解散的事由
附1.2.45(考核知识点解释)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80条规定,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主要有: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③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⑤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182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考核知识点: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附1.2.46(考核知识点解释)
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相互负有对价义务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此处的对价义务并不要求双方的给付价值相等,而只是要求双方的给付具有相互依存、相互牵连的关系即可。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对价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等。
★考核知识点: 两审终审制度
附1.2.47(考核知识点解释)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案件的审判即宣告终结的制度。两审终审制的设立,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当事人正当权利的行使,另一方面有利于实现法院内部的审判监督。
依两审终审制度,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允许上诉的裁定,可以上诉至二审人民法院;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所做的判决、裁定为生效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上诉。两审终审也有例外的规定,即对某些案件,当事人不能提起上诉,而只经过一审法院的审结即告终结,下列案件即为一审终审:①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②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及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考核知识点: 城镇体系规划
附1.2.48(考核知识点解释)
城镇体系规划是指一定地域范围内,以区域生产力合理布局和城镇职能分工为依据,确定不同人口规模等级和职能分工的城镇的分布和发展规划。
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范围一般按行政区划定。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
★考核知识点: 设计阶段
附1.2.49(考核知识点解释)
设计阶段可根据建设项目的复杂程度而决定。
(1)一般建设项目
一般建设项目的设计可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进行。
(2)技术上复杂的建设项目
技术上复杂的建设项目,可增加技术设计阶段,即按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进行。
(3)存在总体部署问题的建设项目
一些牵涉面广的项目,如大型矿区、油田、林区、垦区、联合企业等,存在总体开发部署等重大问题,在进行一般设计前还可进行总体规划设计或总体设计。
★考核知识点: 房地产抵押登记
附1.2.50(考核知识点解释)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
★考核知识点: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附1.2.51(考核知识点解释)
传统民法将其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的物权,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考核知识点: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适用范围
附1.2.52(考核知识点解释)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适用范围是指在哪些行业领域适宜应用该模式,对此,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均作了简要的列举:
《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中指出,在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等领域积极推广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参与水运、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参与电力建设、电网建设,参与油气管网、储存设施和煤炭储运建设运营,参与国家民用空间基础设施建设,参与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设施建设。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中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范围做了明确规定:PPP模式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燃气、供电、供水、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公路、铁路、机场、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医疗、旅游、教育培训、健康养老等公共服务项目,以及水利、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等项目均可推行PPP模式。各地的新建市政工程以及新型城镇化试点项目,应优先考虑采用PPP模式建设。其中,对于有明确收费基础,并且经营收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的经营性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等模式推进;对于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准经营性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部分补贴或直接投资参股等措施,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模式推进;对于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非经营性项目,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用建设—拥有—运营(BOO)、委托运营等市场化模式推进。
对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非经营性项目,2017年5月28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文件对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违规融资的方式进行了明令禁止: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确定的服务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不得将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政府建设工程项目确需使用财政资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范实施。
综上所述,PPP模式适用于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投资规模相对较大、需求长期稳定等类型的公共项目中,根据我国多年来PPP模式的应用案例,目前应用比较成功的行业领域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是涉及相关资源、能源的项目,如城市供水、供电、污水处理项目以及采矿采油采气等项目,这些领域的市场需求稳定,且多属于垄断行业,最适合采取PPP模式进行操作。如来宾B电厂项目,张家界市杨家溪污水处理厂项目,渭南市天然气利用工程项目等。
二是交通基础设施类项目,如高速公路、地铁、机场等项目,这类项目具有一定的收益,投资者可以获得长期有保障的投资回报,因此也取得了广泛的应用,如北京地铁四号线项目、沪宁高速、广深高速等。
三是市政工程及新型城镇化项目,这类项目一般收益不太显著,但由于其需求稳定也得到了一定的应用,从而提高公共物品提供的效率和层次,如固安工业园区新型城镇化项目等。
★考核知识点: 事故调查的实施
附1.2.53(考核知识点解释)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考核知识点: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使
附1.2.54(考核知识点解释)
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了划拨土地使用权后,便享受了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排除妨害请求的权利,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同时,土地使用者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和抵押土地使用权,不得拒绝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的要求等。
原则上,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但由于在原计划经济体制下,划拨土地是唯一的供给形式,大量的土地以划拨土地形式存在,这与日益紧张的土地供给相矛盾,需要赋予划拨土地使用权流转性,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制定了严格的条件。《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4)依照法律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双方当事人依法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和抵押合同。
★考核知识点: 物权的设立
附1.2.55(考核知识点解释)
物权的设立,又称物权的发生,是指民事主体依法设立新的物权。物权的取得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类型。
原始取得,又称固有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取得物权。原始取得多是因事实行为而取得物权,其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物上本来就不存在任何物权,因此物权的取得当然不受制于任何既存的权利,如无主物的取得;二是物上本存在他人的物权,在正常情况下,依意思自治的原理,物权取得人取得物权须以原权利为基础并以原权利人的意志决定,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为追求交易安全或维持交易秩序等目标,法律也直接规定某些法定的物权取得方式,从而使物权的取得不受既存物权的影响,如依善意取得而取得所有权。
继受取得是指依据他人的意思而取得物权。继受取得多因法律行为而取得物权,它又可以分为移转继受取得和创设继受取得。移转继受取得,是指就他人的物权依其原状而取得,如基于买卖关系而取得的所有权。创设继受取得,是指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等定限物权。
★考核知识点: 无效合同
附1.2.56(考核知识点解释)
无效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形的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考核知识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附1.2.57(考核知识点解释)
1)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审批权限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如上海市、天津市的总体规划。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该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如四川省成都市、辽宁省大连市等城市的总体规划。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该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如山东省潍坊市城市总体规划由潍坊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山东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2)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大审议制度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3)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和主要内容
(1) 主要任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包括: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镇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市、镇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镇各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市、镇合理发展。
(2) 主要内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考核知识点: 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概念
附1.2.58(考核知识点解释)
全过程工程咨询是对工程建设项目前期研究和决策以及工程项目实施和运行(或称运营)的全生命周期提供包含设计和规划在内的涉及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等各有关方面的工程咨询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可采用多种组织方式,为项目决策、实施和运营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全过程工程咨询,涉及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内的策划咨询、前期可研、工程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施工前期准备、施工过程管理、竣工验收及运营保修等各个阶段的管理服务(具体内容可见全过程咨询的流程图如图10-1所示)。传统的建设模式是将建筑项目中的设计、施工、监理等阶段分隔开来,各单位分别负责不同环节和不同专业的工作,这不仅增加了成本,也分割了建设工程的内在联系,在这个过程中由于缺少全产业链的整体把控,信息流被切断,很容易导致建筑项目管理过程中各种问题的出现以及带来安全和质量的隐患,使得业主难以得到完整的建筑产品和服务。实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其高度整合的服务内容在节约投资成本的同时也有助于缩短项目工期,提高服务质量和项目品质,有效地规避了风险,这是政策导向也是行业进步的体现。
★考核知识点: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概念
附1.2.59(考核知识点解释)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又称公私合作,英文全称为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简称PPP。目前在国际范围内没有对PPP的精确定义,不过通过对不同国际组织和国家对PPP的定义可以发现PPP的核心内涵,如:
世界银行将PPP视为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就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事宜签订的长期合同,其中社会资本承担着实质性的管理责任和风险。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指出PPP是指政府部门和私人部门(包括营利性企业和非营利性企业)基于某个项目形成的合作关系,通过这种合作关系,双方依据对方的优势达到比单独行动更有利的结果。其进一步指出,在这种合作机制下,政府并不是把项目的全部风险转移给社会资本,而是由参与合作的各方共同承担责任和风险。
欧盟委员会对PPP的定义是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形成的一种合作关系,目的是为了提供传统意义上由公共部门提供的项目或服务。
美国PPP国家委员会将PPP定义为介于外包和私有化之间并且结合了两者特点的一种公共产品的提供方式,这种方式能够充分利用私人资源来设计、建设、投资、运营公共基础设施,并提供相关服务以满足公共需求。
加拿大PPP国家委员会对PPP的定义是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的一种合作经营关系,这种关系建立在双方则自的经验之上,通过风险分担和利益分享机制,最好的满足公共需求。
我国财政部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中将PPP定义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通常模式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
综上所述,PPP模式的核心内涵是政府部门与社会资本之间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这种合作关系通过资源配置、风险分担和利益共享等机制,发挥双方各自的优势,最大化的满足人们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在我国,社会资本与国外所称的私人部门并不完全相同,而是相对于政府资本而言,也就是说在我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社会资本既可以是私人资本,也可以是非政府资金的其他资本,如满足条件或规定的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资本等。
南开19秋《经济法与建设法规》课程期末复习资料多选题答案
二、主观部分:(一)、简答
★考核知识点: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附2.1.1:(考核知识点解释)
按照我国《公司法》第76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以下6个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负责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根据我国公司法第81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考核知识点:建设工程咨询的服务范围,
附2.1.2:(考核知识点解释)
建设工程咨询的服务范围为:
1)规划咨询 :含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行业规划的编制。
2)项目咨询 :含项目投资机会研究、投融资策划,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的编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咨询等。
3)评估咨询: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对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PPP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的评估,规划和项目中期评价、后评价,项目概预决算审查,及其他履行投资管理职能所需的专业技术服务。
4)全过程工程咨询:采用多种服务方式组合,为项目决策、实施和运营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以及管理服务。有关工程设计、工程造价、工程监理等资格,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考核知识点: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主要区别,
附2.1.3:(考核知识点解释)
1)发布信息的方式不同
公开招标采用公告的形式发布,邀请招标采用投标邀请书的形式发布。
2)选择的范围不同
公开招标因使用招标公告的形式,针对的是一切潜在的对招标项目感兴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招标人事先不知道投标人的数量;邀请招标针对已经了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且事先已经知道投标人的数量。
3)竞争的范围不同
由于公开招标使所有符合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都有机会参加投标,竞争的范围较广,竞争性体现得也比较充分,招标人拥有绝对的选择余地,容易获得最佳招标效果;邀请招标中投标人的数量有限,竞争的范围有限,招标人拥有的选择余地相对较小,有可能将某些在技术上或报价上更有竞争力的供应商或承包商遗漏。
4)公开的程度不同
公开招标中,所有的活动都必须严格按照预先制定并为大家所知道的民主程序标准公开进行,大大减少了作弊的可能;相比较而言,邀请招标的公开程度逊色一些,产生不法行为的机会也就多一些。
5)时间和费用不同
由于邀请招标不发公告,招标文件只送几家,使整个招标投标的时间大大缩短,招标费用也相应减少。公开招标的程序比较复杂,从发布公告,投标人作出反应,评标,到签订合同,有许多时间上的要求,要准备许多文件,因而耗时较长,费用也比较高。
★考核知识点: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附2.1.4:(考核知识点解释)
(1)物权是绝对权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是相对权和对人权
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
物权具有优先性,而债权具有平等性
物权具有追及效力,而债权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物权的客体主要是物,而债权的客体主要是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