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奥鹏远程教育 日期: 作者:奥鹏作业辅导
东师2018年秋季《税法》期末考核答案满分答案
2014年春季 期末作业考核《税法》
满分100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
1. 税法的和谐价值
2. 税收法律关系
3. 税率
4. 独立交易原则
5. 车船税
二、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1.税收的经济学认识对理解税收概念有什么意义?
2. 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和意义是什么?
3.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什么?
4. 避免国际性的经济性重复征税的方法有哪些?
5.简述资源税的概念和特点。
三、论述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1. 税收公平原则与税收效率原则有何区别与联系?
2. 简述我国纳税担保制度的基本内容,并思考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问题。
四、案例分析题(共20分)
村民曹某在其旧房宅基地上建一栋房,竣工后除留用两套外,其余均以曹某名义销售出去,房产证由曹某代用户办理,售房款也全部收回。由于曹某既无营业执照,又未办理税务登记,更未申报纳税,于是,税务机关对曹某下达了《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在限期内,曹某以本人名义向税务机关办理了纳税申报,缴纳税收1400元,并提供了他与每一位住户签订的出售楼面的合同等资料,并说明其取得的仅仅是转让每层楼面使用权的收人,而每层房子是由住户自行构建。税务机关经调查发现,楼面转让合同是虚假的,曹某出售的是整套住房,并据此计算出其应纳地方各税。税务机关决定对曹某的虚假纳税申报行为,按偷税处以1倍罚款。当税务机关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曹某却向税务机关出示了一份与张某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以张某名义办理的有关建房手续。合同约定:建房由张某(不在当地居住)投资,工程建设、房屋销售等所有手续由曹某全权负责办理,除给曹某两套房屋外,其余售房收益归张某所有。税务机关找到张某了解情况,张某承认确有此事。
一、什么事税务代理?有哪些特征?
二、什么是隐名代理?有哪些形式?
三、张某与曹某之间是什么关系?
四、谁才是本案营业税的纳税人?为什么?
东师2018年秋季《税法》期末考核答案历年参考题目如下: